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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的通知》的通知 |
长治市人民政府文件 长政发(199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保障退休职工的生活,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的通知》(晋政发[1991]9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筹范围与项目 凡在我市辖区内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系统统筹的铁路、电力、邮电企业除外)中的固定职工、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一九七一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临时工和混岗使用的集体所有制职工一律参加省级统筹。 统筹项目包括: 1、离休费、退休费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支付的退职生活费。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退休职工,每年增发的一至两个月本人标准工资的生活补贴。 3、按省劳动局晋劳险字(1987)第107号文规定计发的退休人员生活补贴。 4、按国务院国发(1985)6号文规定发给离休、退休职工的12-17元的生活补贴。 5、按劳动部劳字(1988)42号文发给的5元生活补贴。 6、按国务院国发(1988)23号文规定发给的7-10元生活补贴。 7、肉价补贴。 8、粮价补贴和副食品价格补贴。 9、离休干部和因公致残退休职工的护理费。 10、退休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 11、冬季取暖补贴费。 12、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休后的医疗费。 暂时没有纳入统筹项目的退休费用,仍由原企业直接支付,待统筹项目扩大时再逐步纳入。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1、养老保险基金根据支付费用的实际需要和企业、职工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固定职工和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养老保险基金按统一比例提取,分别记帐,合并调剂使用。 2、1992年全市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提取比例,按晋政发(1986)7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本通知下达后,各县(区)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将结存的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20%上缴。并从1991年10月1日起,每月将收缴基金的50%上缴作为后备调剂金。其余部分作为市、县的调剂基金,使用时须逐级上报省批准。 3、按照晋政发(1986)77号文规定的收缴标准,我市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现规定的缴纳数额,随着近年来工资额的增长,已低于文件规定的应收标准。为确保省级统筹每月50%养老基金的上缴,我市从1992年元月开始收缴标准将按各企业上年度合同制工人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7%,月标准工资总额的3%(以统计年鉴为准)进行核定。其核定数额即为各企业本年度的缴纳数。今后各用工单位每年要按新的缴纳数及时填入合同制工人的“基金手册”。 4、1992年全市提取比例为参加统筹单位固定职工(含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临时工和混岗使用的集体所有制职工)年工资总额的18%。为了避免各县(区)之间退休费用负担大增大减,采取分为五个档次实施的办法。即:年进出额在5万元以下的(含5万元)进出100%;5-10万元的(含10万元)进出80%;10-20万元的(含20万元)进出60%;20-30万元的(含30万元)进出40%;30万元以上的进出20%。以此为前提,各县(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自己的提取比例和办法,报市批准后实施。 5、实行在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缴纳比例为职工个人月标准工资的3%。 6、各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在税前提取,营业外列支,由企业开户行按月代为扣缴。企业逾期不缴,每延期一日加收未缴部分5‰的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基金。滞纳金在企业留利中列支。 7、为了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足额收缴,在全市建立“社会保险证”制度。凡纳入统筹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均应到当地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领取“社会保险证”。凭证到劳动部门办理劳动、工资、计划、调资审批、招工和职工调动等业务。 8、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有权稽核参加统筹单位的有关帐目和报表。对弄虚作假、少缴和虚报冒领的,除补缴少缴部分和追回多领部分外,另加收5%的罚金,同时要追究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三、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结算 1、全市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分级管理。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根据年度预算,按月对各县(区)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实行差额收付,年终结算,余额上缴,缺额下拨。各县(区)应严格执行市的调拨计划。 2、各县(区)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支付的行政和业务费用,由市根据其人员编制和业务量等情况核定拨付。需建办公房、宿舍和大型购置资金,须根据市里的年度计划申报,逐级上报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所需资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专项解决。 3、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转入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动用。对存入银行的基金,按其存期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 4、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建立健全专门的会计、统计、审计等基金管理的规章制度,编制养老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收支的预、决算,报同级人民政府在预算中列收列支。并接受财政、审计、银行和工会的监督。 5、未纳入省级统筹单位的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其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仍按晋政发(1986)77号文件规定执行。 此外,各级、各部门、在做好省级统筹的同时,要认真落实长政发(1991)12号文件,加快集体所有制企业(包含二轻集体、供销社、劳服企业等各类集体)固定职工个人,各种临时性用工、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劳动者、农民合同制工、农民轮换工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长治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劳动 企业 职工 保险 通知 上报:省政府 抄送:省劳动局,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纪检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驻市大、中型企业。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三月二十四日印发 |
时间:2008-08-20 15:53:32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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