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劳动法类 » 工资 |
山西省劳动厅印发《山西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释》的通知 |
(1995年2月7日 晋劳资字[1995]27号)
1、为什么要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各种非国有企业有了较快发展,出现了国有、集体、外资等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现象,使得劳动关系趋于复杂。在当前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劳动者处于“弱者”地位,一些企业拖欠职工工资、以产品抵发工资、随意延长工时等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发展。为了更好地保障广大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范、有序运行,需要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2、什么是最低工资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指政府通过最低工资法规对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生活水平实行保障的一种制度。 法定工作时间是指《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必须是大多数劳动者能够完成的劳动量。劳动合同未约定劳动量的,应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临时约定或协商的劳动量为准。劳动者按规定在节日假、公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年休假和女职工产假、计划生育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应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其中,依法参加社会活动主要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工会以及其他合法社会团体召开的代表大会;出任法院人民陪审员、证明人;经用人单位指派或同意,参加各种会议和社会性活动。 3、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由政府颁布的单位时间的最低工资数额,一般按月或小时为单位时间进行确定。 4、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范围包括哪些项目? 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范围包括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应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各项收入。其中:津贴包括:①年功性津贴,系指工龄工资、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龄津贴;②地区津贴,系指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③部分其他津贴,系指上下班交通补贴、洗理卫生费、书报费、合同制劳动者的工资性补贴等。补贴包括为保证劳动者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而支付的粮、油、肉、禽、蛋、菜、煤(煤气)、水、电等价格补贴和房改补贴等。但不包括补偿劳动者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和其他特殊人员伙食津贴,以及加班加点工资和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 5、我省最低工资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采用了目前通用的恩格尔系数法、社会平均工资法、比重法、基础法等测算办法,按照社会经济发展、工资水平、价格指数等综合因素,对全省各县(市、区)最低标准工资逐一进行了测算。 为了便于操作和掌握,避免标准过于繁多,我们按照就近归类、规范有序的方法,将全省最低工资划分为五类标准:(略) 6、我省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 我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在其中领取报酬的劳动者。其中,企业是指各种经济类型的经济实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等。个体经济组织是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业户。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也参照此规定执行。 不适用本规定的人员:①在国家规定的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内的劳动者;②企业下岗待业、停产放假人员;③劳动者由于本人违章、违纪、失职等原因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未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④享受病事假工资的人员;⑤离退休人员及离退休后被聘用的人员;⑥居民家庭雇用的保姆;⑦受留用察看处分的人员。 7、跨区域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执行哪一类最低工资标准? 对跨区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若成建制跨区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执行所在生产经营区域内的最低工资标准;由单位派出跨区域从事生产经营的人员执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8、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最低工资应如何执行? 对于用人单位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长途运输人员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交通、铁路、邮电、建筑、旅游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劳动者意见的基础上,可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办法,确保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对于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应根据其提供的劳动量,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计发工资。劳动者完成了本人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劳动量,应受最低工资制度保护。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应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时间单位(周、月、季、年等为周期),折算最低工资,并受最低工资制度保护;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其工时计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先选按月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临时工资,待工作周期终结后,再根据劳动者实际提供的劳动量结算工资,多退少补。 9、劳动者工伤(含职业病)假期间是否受最低工资保障? 劳动者因工伤在医疗期间,按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的规定执行,但其待遇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10、劳动者学习期间是否受最低工资保护? 劳动者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全脱产或半脱产学习的,其学习期间应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受最低工资保护。 劳动者经用人单位批准到外单位或各类学校全脱产、半脱产学习的,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协议处理劳动者工资待遇,如果协议约定是带工资学习的,受最低工资保护,否则不受保护。 11、借调人员的最低工资如何支付? 借调的人员,按照哪个单位发工资,执行哪个单位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处理。 12、合并、分立企业所欠劳动者的最低工资如何支付? 对合并、分立企业所欠劳动者的最低工资,应按合并或分立后的存续关系,由合并或分立后的企业补发劳动者最低工资。 13、用人单位实行最低工资确有困难的怎么办? 一是用人单位由于经济效益差,实行最低工资确有困难的,应在1995年3月底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山西省企业暂缓(停)执行最低工资申报表》(附后),经主管部门和同级工会审核,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可暂缓执行。 二是用人单位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后,由于经济效益差和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继续实行最低工资规定确有困难的,应事先(至少应在本单位发放工资日之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申报表,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报批后,可暂停执行最低工资规定。 用人单位暂缓或暂停执行最低工资规定时间,每次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14、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未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是否受最低工资保护? 用人单位由于特殊情况,连续30日以内不能给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劳动的条件,又不属于暂缓或暂停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应受最低工资保护。连续超过30日以外的部分,应按劳动者实际提供的劳动量支付劳动者工资,或者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 15、劳动者因本人原因未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应如何执行最低工资? 劳动者由于本人违章、违纪、失职等原因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未能全部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实际劳动进行折算支付最低工资。 16、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情况由谁负责监督检查? 按照分级监督检查原则,省劳动厅负责监督检查省属企业(含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下同)和中央、军办、外埠驻晋企业;地、市劳动局负责监督检查地、市属企业;县(市、区)劳动局负责监督检查县属企业及未列入上述监督检查范围的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他用人单位。 17、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应如何处罚? 《规定》第十七条、十八条对此作了专门规定。其中罚款一项按照省劳动厅划分的监督检查范围,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执行。并按照国家有关罚没款规定将罚款上交财政。 对用人单位的罚款只能从自有资金中支付,不得摊入成本或费用;对责任人的罚款应由责任人个人缴纳,所在单位不得代缴。 |
时间:2008-08-21 17:49:01 点击数:0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