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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文件

 

晋政发[1991]94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我省自一九八八年七月全面实行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费用市县统筹以来,对于保障退休职工生活,增强企业活力,维护社会安定,起到了重要作用,受到了企业、职工和社会各方面的普遍欢迎。但是,目前以市县为单位统筹,社会化程度不高,基金管理分散,调剂功能不强。为了解决市县之间、地市之间退休费用负担不均衡的矛盾,增强抵御各种风险和自然灾害的能力,更好地保障退休职工的生活,进一步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同时考虑到我省实行省级统筹的条件与时机已经具备和成熟,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省人民政府决定,我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在以市县为单位统筹的基础上,从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实行省级统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筹范围与项目

  凡在我省辖区内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系统统筹的铁路、电力、邮电企业除外)中的固定职工、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一九七一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临时工和混岗使用的集体所有制职工一律参加省级统筹。

  统筹项目包括:

  1、离休费、退休费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支付的退职生活费。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退休职工,每年增发的一至两个月本人标准工资的生活补贴。

  3、按省劳动局晋劳险字(1987)第107号文规定计发的退休人员生活补贴。

  4、按国务院国发(1985)6号文规定发给离休、退休职工的12-17元的生活补贴。

  5、按劳动部劳字(1988)42号文发给的5元生活补贴。

  6、按国务院国发(1988)23号文规定发给的7-10元生活补贴。

  7、肉价补贴。

  8、粮价补贴和副食品价格补贴。

  9、离休干部和因公致残退休职工的护理费。

  10、退休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

  11、冬季取暖补贴费。

  12、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休后的医疗费。

  暂时没有纳入统筹项目的退休费用,仍由原企业直接支付;市县统筹时已纳入统筹的项目,可仍由市县继续统筹,待省级统筹项目扩大时再逐步纳入省级统筹。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1、养老保险基金根据支付费用的实际需要和企业、职工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固定职工和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养老保险基金按统一比例提取,分别记帐,合并调剂使用。提取比例一年一定,由省劳动局和财政厅组织测算,提出意见,经省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审核,报省人民政府确定。

  2、一九九一年全省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提取比例,按晋政发(1986)7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本通知下达后一个月内,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将结存的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20%,上缴省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做为周转金,并从今年十月一日起,每月将收缴基金的50%上缴省作为后备调剂基金。其余部分作为地市县的调剂基金,使用时须报省批准。

  3、一九九一年省对地市的提取比例为参加统筹单位固定职工(含一九七一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临时工和混岗使用的集体所有制职工)年工资总额的17%。为了避免地市之间退休费用负担大增大减,采取分步实施、五年到位的办法。即:一九九一年月进出额在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下同)进出100%;10万-20万元的进出85%;20-40万元的进出70%;40-100万元的进出55%;100万元以上的进出40%。进出比例未到位的,今后每年提高15%。以此为前提,各地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自己的提取比例和办法,报省批准后实施。

  4、实行在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缴纳比例为职工个人月标准工资的3%(今年未增加工资的职工为1%,俟以后增资时改为3%)。

  5、各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在税前提取,营业外列支,由企业开户行按月代为扣缴。企业逾期不缴,每延期一日加收未缴部分5‰的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基金。滞纳金在企业留利中列支。

  6、为了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足额收缴,在全省建立“社会保险证”制度。凡纳入全省养老保险基金统筹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均应到当地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领取“社会保险证”(由省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凭证到劳动部门办理劳动、工资、计划、调资审批、招工和职工调动等业务。

  7、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有权稽核参加统筹单位的有关帐目和报表。对弄虚作假、少缴和虚报冒领的,除补缴少缴部分和追回多领部分外,另加收5%的罚金,同时要追究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三、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结算

  1、全省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分级管理。省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根据年度预算,按月对各地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实行差额收付,年终结算,余额上缴,缺额下拨。各地市应严格执行市的调拨计划。

  2、根据工作需要和节约的原则,省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从每年全省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1%的管理服务费。各地市及所属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所需的管理服务费,由省根据其人员编制和业务量等情况核定拨付。管理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必要的行政和业务费用,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修建办公房、宿舍和大型购置资金,由省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提出年度申报计划,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批准,从养老保险基金中专项解决。

  3、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转入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动用。对存入银行的基金,按其存期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

  4、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建立健全专门的会计、统计、审计等基金管理的规章制度,编制养老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收支的预、决算,报同级人民政府在预算中列收列支,并接受财政、审计、银行和工会的监督。

  四、山西煤管局所属的统配煤矿(含大同矿务局)固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系统管理,参加省级统筹,具体结算按省对地市的办法执行。

  五、未纳入省级统筹单位的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其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仍按晋政发[1986]77号文件规定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一年十月十五日

 

主题词:劳动  企业  职工  保险  通知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顾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法院,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一年十月十五日印发          

 

 

时间:2008-08-21 18:06:00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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