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晋政办发[2004]5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中型企业,中央驻晋单位:
根据《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154号)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居民消费水平提高的实际,并考虑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将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由一类340元、二类300元、三类260元、四类220元,依次调整为520元、480元、440元、400元。
同时,相应提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3元、二类2.8元、三类2.6元、四类2.4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6元、二类5.5元、三类5元、四类4.5元。
二、本通知中所指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参考全省不同地区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确定的。
三、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后,国有企业在中心尚未期满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城镇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四、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实行。
附件: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章)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
类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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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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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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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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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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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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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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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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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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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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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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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店区、古交市,大同市城区、矿区、南效区、阳泉市城区、矿区、郊区、长治市城区,晋城市城区、泽州县,朔州市朔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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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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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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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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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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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徐县、新荣区、长治市郊区、潞城市、高平市、平鲁区、怀仁县、孝义市、离石市、汾阳市、晋中市榆次区、介休市、临汾市尧都区、侯马市、霍州市、运城市盐湖区、永济市、河津市、忻州市忻府区、原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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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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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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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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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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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曲县、左云县、浑源县、大同县、盂县、平定县、长治县、襄垣县、屯留县、黎城县、阳城县、沁水县、山阴县、应县、交口县、交城县、文水县、灵石县、左权县、和顺县、昔阳县、寿阳县、太谷县、祁县、平遥县、翼城县、襄汾县、洪洞县、古县、汾西县、吉县、乡宁县、蒲县、隰县、曲沃县、临猗县、稷山县、绛县、新绛县、芮城县、定襄县、代县、宁武县、陵川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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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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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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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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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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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烦县、阳高县、广灵县、天镇县、灵丘县、右玉县、繁峙县、神池县、五寨县、河曲县、保德县、偏关县、岢岚县、静乐县、五台县、榆社县、平顺县、沁县、武乡县、沁源县、壶关县、长子县、大宁县、永和县、安泽县、浮山县、闻喜县、平陆县、垣曲县、夏县、万荣县、兴县、方山县、岚县、临县、中阳县、柳林县、石楼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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