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文件
长政发[1999]53号
长治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处理私房改造中若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驻市各单位: 经1999年8月18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处理私房改造中若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落实好私房政策,是全面落实党的各项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统一协调配合,了解掌握情况,分期逐户落实。对于工作中存在的遗留问题,要根据党和国家的政策和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本实施方案要求,尽快予以解决。
长治市人民政府(章)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关于处理私房改造中若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
1958年,我市根据《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和中共山西省委总号(58)289局字6号文件的规定,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了改造。我市的私房改造工作,作为整个社会主义改造的组成部分,是完全必要的、正确的,对当时充分利用城镇已有房屋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起了积极作用。但是,在私房改造的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左"的错误思想影响,加上时间紧、任务重,也出现了一些错改现象。为尽快妥善解决我市1958年私房改造中的遗留问题,根据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5)城住字87号和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86)18号文的规定,结合我市1958年私房改造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关于改造起点及面积计算 (一)根据国务院(64)国房字21号和中共山西省委总号(58)289局字6号文件之规定,我市的改造起点为:出租房屋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含一百平方米);出租非住宅用房(市房)为无起点改造。 (二)计算改造起点的面积,以被改造房屋的住宅建筑面积和非住宅(市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 二、落实政策的范围 按照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5)城住字87号和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86)18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1958年私改房屋的实际情况,这次落实私房政策的范围是: (一)未达改造起点而被改造的; (二)未留自住房的; 纳入公私合营和举办合作社折价入股的房屋不属于落实范围。 凡符合1958年私房改造的规定,已被纳入改造的房屋产权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经营管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往回要房,对本方案实施之前,利用非法手段已强行占用的私改房屋,必须无条件地限期腾出,遭到损毁的,由当事人限期恢复原状,否则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凡不符合国务院(64)国房字21号和中共山西省委总号(58)289局字6号文件规定,对私有出租房屋不达改造起点而进行改造的,按下列规定予以落实。 1、被改造房屋保持原状,原房主系本城镇居民的,根据"谁占谁退"的原则,退还原房;若原房主户口不在本城镇的,不作退房处理,由原管房单位按市物价局公布的当期房屋重置价格,结合1958年改造当时房屋成新,折价补偿收购。 2、被改造房屋已进行改建、扩建、翻建的,不发还产权,可按原房重置价格折价补偿收购。 3、因市政建设将被改造房屋拆除的,不发还产权,按市物价局公布的当期房屋重置价格给予补偿。 (二)根据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5)城住字87号和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86)18号文的规定,对1958年私房改造时未给原房主留自住房的,分别按下列方法补留(折价补偿)自住房: 1、1958年私房改造时未给原房主留自住房的,按照改造时原房主家庭的实际人口数(私改档案有登记的,以档案记载为准;无记载的,以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以人均5平方米的标准补留(或补给)自住房(产权单位也可根据原房主的情况按重置价格补偿收购)。但给原房主补留(或补给)自住房的面积不得超过原改造房面积。 2、被改造房维持原状的,在原房内补留自住房;被改造房灭失的,根据"谁拆谁补"的原则,由原管房单位另行安排房源补给自住房。 3、1958年私房改造时原房主在外地未留自住房的,在1966年9月底以后迁回房屋所在地的,不再补留(或补给)自住房。 4、凡1958年私房改造时达到改造起点,但补留自住房后剩余出租部分即使达不到改造起点,也不予退还。 5、1958年私房改造时,已给原房主留过自住房的,不再因房主家庭人口增加或子女长大而增加留房(或补给房)。 (三)对于出租的非住宅房(市房)虽已实行了无起点改造,改造房与原房主自住房相连的小量房屋(不足一间小于10平方米的连家货栈),予以退还。 (四)按照省人民政府晋政发(1986)18号文的规定,应退还给房主的房屋,在国家经租期间的房租收支,不再与房主结算,也不给房主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在国家经租期间按规定应发给被改造户的定租,若被改造户未领到1966年9月底的,按1958年改造时核定的标准给予补发。定租只发本金,不计利息。 (五)凡是被改造的房屋,不论房主是否有批准书、不论房主所持《土地房产所有证》是否加盖"国家经租"印章、不论原房是否钉过经租牌,若在1958年私房改造档案中明确记载是改造了的,一律视为国家经租房。 (六)凡符合落实政策条件,原《土地房产所有证》记载的权利人若与被改造房主名字不符,由当事人到公证部门公证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有效公证文书为依据,酌情给予落实。 (七)在本方案实施前,被改造房主以作价购买的方式,已将被改造房屋购回的,若所购房屋符合落实政策条件,由原售房单位按应退房屋的数量将购房款退还本人。退还的购房款不计利息。 (八)在落实政策范围内,退还被改造户产权的房屋中如有承租人居住,在办理退还产权手续前,被改造户写出不哄撵承租人腾房的书面保证后,退还产权。承租人与被改造户可重新建立不超过三年期限租赁关系(需公证的进行公证)。在三年期限内房屋租金标准不得高于市物价局公布的最高限价。 (九)合伙购买的房屋出租经营,按规定应留自住房的,以合伙人人均5平方米补留自住房的标准作价收购,但作价收购面积不得超过合伙人均摊改造面积,超过部分不予退还。 (十)在1958年私房改造时,《土地房产所有证》上记载的权利人是被改造人直系长辈,而以兄妹数人其中一人名义进行改造的,一律以档案记载的改造人核定改造起点。 四、关于落实政策的房源和资金 此次用于落实政策的房源和资金,按照"谁占用谁腾退"、"谁拆除谁补偿"的原则解决。在腾退和补偿中,确有困难的,属行政事业单位需要解决的房源和资金,从国家和地方财政每年住宅补助投资中解决;企业单位所需腾退的房源和资金,从单位自筹资金建设住宅以及有关经费或自有资金中优先解决,但不得摊入产品成本。 五、落实政策的工作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书,同时提交私房改造手续、《土地房产所有证》、申请人身份证明等有效证件的原件; (二)根据国家、省、市落实私改政策规定,认真核实申请人提供的证件,并向申请人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对接受的案卷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撰写落实私房政策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由主管领导签发后行文发至有关单位执行; (四)整理案卷、存档 六、组织领导 处理1958年私房改造遗留问题,具有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等特点。能否处理好这一问题,不仅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我们党和政府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声誉和形象。为此各级、各部门要从讲政治、保稳定的高度统一认识、密切配合,以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态度,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全面、彻底地完成这项工作。 为便于组织领导、统一协调配合,促进这项工作的有序进展,决定成立落实私房政策领导组。领导组由市信访局、城区政府、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公安局、中级法院、市商业局、市物价局、市房地局等单位组成。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地产管理局。该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私房政策精神,依照本方案的具体要求,承接和处理我市落实私房政策的日常事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本方案实施前,就个别房主的私房改造遗留问题作过处理决定的,经复查后,符合本方案原则规定的,不再变动。
主题词:房改 私房遗留问题 通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七日印发 共印105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