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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规范房产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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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价房字[2002]120号
各市(地)物价局、建设局(建委)、房地产管理局: 一、房产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平、质价相符的原则,由经批准建立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市场)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 二、房产交易手续费包括房产转让、租赁、抵押和典当手续费。在办理房产交易手续过程中,除房产转让、租赁、抵押和典当手续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三、房产交易手续费标准见附表。 四、房地产交易中心(市场)应当按规定提供交易场所、市场信息、核实产权、代办产权过户、租赁合同备案以及其他与房产交易有关的服务。 五、房地产交易中心(市场)应当按国家规定的交易场实行明码标价,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六、房产交易手续费主要用于房地产交易中心(市场)人员经费,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维护和购置费用,办公费用及交纳税金等。各市(地)按交易费总额2%交省房产交易机构,用于房产交易网络建设,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平调、扣缴、截留。 七、房产交易手续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各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市场)接到通知后,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八、上述规定从2002年5月1日起执行。山西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房地产市场交易手续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晋价房字[2000]第247号)同时废止。 二00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表:房产交易手续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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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8-30 10:50:25 点击数:15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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