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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山西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规范房产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价房字[2002]120号  

各市(地)物价局、建设局(建委)、房地产管理局:
  为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若干问题的规定》(晋政发[2002]6号)精神,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规范房产交易手续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产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平、质价相符的原则,由经批准建立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市场)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

  二、房产交易手续费包括房产转让、租赁、抵押和典当手续费。在办理房产交易手续过程中,除房产转让、租赁、抵押和典当手续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三、房产交易手续费标准见附表。

  四、房地产交易中心(市场)应当按规定提供交易场所、市场信息、核实产权、代办产权过户、租赁合同备案以及其他与房产交易有关的服务。

  五、房地产交易中心(市场)应当按国家规定的交易场实行明码标价,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六、房产交易手续费主要用于房地产交易中心(市场)人员经费,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维护和购置费用,办公费用及交纳税金等。各市(地)按交易费总额2%交省房产交易机构,用于房产交易网络建设,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平调、扣缴、截留。

  七、房产交易手续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各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市场)接到通知后,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八、上述规定从2002年5月1日起执行。山西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房地产市场交易手续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晋价房字[2000]第247号)同时废止。

                                   二00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表:房产交易手续费标准

交易类别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交费主体

备注

新建商品房转让

住宅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3元

转让方

经济适用住房减半

非住宅

4元

 

存量房转让

住宅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6元

转让双方各一半

 

非住宅

8元

 

房屋租赁

住宅

100元

出租人

 

非住宅

200㎡(含)以下100元

200㎡-500㎡(含)200元

500㎡-1000㎡(含)300元

1000㎡以上400元

房屋抵押

万元《抵押、典当额》

2000(含)以下部分2‰

抵押典当人

 

2000-5000(含)以下部分0.5‰

 

5000-10000(含)以下部分0.3‰

 

10000(含)以上部分0.1‰

 

 

时间:2008-08-30 10:50:25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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