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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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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规范房产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价房字[2002]120号  

    各市(地)物价局、建设局(建委)、房地产管理局:
      为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若干问题的规定》(晋政发[2002]6号)精神,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规范房产交易手续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产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平、质价相符的原则,由经批准建立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市场)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

      二、房产交易手续费包括房产转让、租赁、抵押和典当手续费。在办理房产交易手续过程中,除房产转让、租赁、抵押和典当手续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三、房产交易手续费标准见附表。

      四、房地产交易中心(市场)应当按规定提供交易场所、市场信息、核实产权、代办产权过户、租赁合同备案以及其他与房产交易有关的服务。

      五、房地产交易中心(市场)应当按国家规定的交易场实行明码标价,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六、房产交易手续费主要用于房地产交易中心(市场)人员经费,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维护和购置费用,办公费用及交纳税金等。各市(地)按交易费总额2%交省房产交易机构,用于房产交易网络建设,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平调、扣缴、截留。

      七、房产交易手续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各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市场)接到通知后,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八、上述规定从2002年5月1日起执行。山西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房地产市场交易手续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晋价房字[2000]第247号)同时废止。

                                       二00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表:房产交易手续费标准

    交易类别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交费主体

    备注

    新建商品房转让

    住宅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3元

    转让方

    经济适用住房减半

    非住宅

    4元

     

    存量房转让

    住宅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6元

    转让双方各一半

     

    非住宅

    8元

     

    房屋租赁

    住宅

    100元

    出租人

     

    非住宅

    200㎡(含)以下100元

    200㎡-500㎡(含)200元

    500㎡-1000㎡(含)300元

    1000㎡以上400元

    房屋抵押

    万元《抵押、典当额》

    2000(含)以下部分2‰

    抵押典当人

     

    2000-5000(含)以下部分0.5‰

     

    5000-10000(含)以下部分0.3‰

     

    10000(含)以上部分0.1‰

     

     

    时间:2008-08-30 10:50:25   点击数: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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