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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市房屋拆迁办公室《关于解决1996年至1998年旧城改造拆迁中有关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长政办发【1999】17号

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1999年元月27日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市房屋拆迁办公室《关于解决1996年至1998年旧城改造拆迁中有关遗留问题的意见》,现批转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长治市房屋拆迁办公室《关于解决1996年至1998年旧城改造拆迁中有关遗留问题的意见》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长治市房屋拆迁办公室关于解决1996年至1998年旧城改造拆迁中有关遗留问题的意见

市政府:

  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对1996年至1998年旧城改造拆迁中有关私有非住房的确定安置等遗留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    关于私有非住宅房的确定安置问题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长房登字(1992)2号文件规定,房屋所有权证是受法律保护的唯一合法证件。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确定为私有非住宅房,并按长政发(1999)8号文件规定进行安置:解放前至1964年底前建造的房屋,解放后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土地所有权证中标有市房,并经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核准为非住宅的;1965年至1990年3月底前建造的房屋,已经当时市规划部门批准按非住宅建设,并经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核准为非住宅的;1990年4月1日后建造的房屋,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规划建筑许可证和房屋产权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中标明是非住宅的。

  二、    关于私有住宅房屋擅自改为营业用房的补助安置问题

  以私有住宅房擅自改为营业用房,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向有关部门缴纳过非住宅房税费的,除按住宅房拆一还一进行安置外,对经营期间用于原房屋装修改造部分的投入,拆迁人应视原房屋结构等级,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100元的补助。具体补助标准是:砖混结构每平方米补助100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补助70元,简易结构每平方米补助30元。

  三、    关于不能按期回迁的困难户的安置问题

  对拆除面积较小、按期回迁确有困难的住房,由开发商或市里统一新建相应建筑面积的住宅进行回迁安置。在延期安置期间,有住户与开发商签订延期安置协议,并由开发商付给住户延期安置的过渡房费。开发商应按延期安置协议的规定期限按期安置。

  四、     关于厨房、大门道的确定安置问题

  对有合法建筑手续且檐口高在2.2米以上的厨房,按全面积进行安置;对有合法建筑手续的二层以上建筑且二层檐口高在2.2米以上、下部作为通道使用的大门道,按全面积进行安置。

  五、    关于对纯菜民户的择地安置问题

  纯菜民户原则上就地安置。对个别特殊情况者,可择地安置。择地安置的住户,应向所在菜场提出批地申请,同意后,由住户协助建设单位按旧房建筑面积划拨地基的标准向土地管理部门申报办理用地手续,征地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划拨地基的具体标准是:拆除30平方米以下(含30平方米),划拨一间地基(43平方米);拆除3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划拨二间地基(87平方米);拆除50平方米以上,最多划拨三间地基(133平方米)。

  六、    关于拆迁中作价补偿的争议问题

  对住户放弃产权,由开发商一次性征收其面积后,一方或双方反悔,而形成的争议,且未经市房屋拆迁办公室裁决的,当事人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12号"文件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    关于其他问题

  在已经拆迁改造的区域内,对拆迁单位自管房屋和附属物的补偿安置等其他问题,仍按原拆迁政策规定执行。

  上述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一九九九年二月三日

时间:2008-09-01 10:25:33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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