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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部分住房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
 

晋价房字[2002]70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地)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晋价房字[2001]236号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部分收费项目进行合并和适当降低收费标准。现将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重新核定如下:

  一、将现行"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合并为"工程定额测定费",收费标准按建安工作量的1.1‰收取。

  二、征地管理费的收费标准:

  (一)实行全包征地方式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下列比例收费:

  1、一次性征地耕地在66.67公顷(1000亩)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收取。

  2、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3%收取。

  (二)实行半包方式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下列比例收费:

  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1.4%收取。

  2、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1.8%收取。

  (三)实行单包方式征地的,按征地费用总额的下列比例收费:

  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1%收取。

  2、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1.4%收取。

  (四)只办理征地手续不负责征地工作的,不得收取征地管理费。乡(村)建设用地的管理费按照用地补偿费用的2%征收。补办用地手续,并需要重新勘察、登记的建设项目的征地管理费按征地费用的3%征收。

  三、房屋拆迁管理费,以城市拆迁规模大小,按照不超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0.2%-0.4%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地)物价部门会同财政、建设部门制定。

  四、工程质量监督费,按建安工作量计收,太原、大同0.15%;阳泉、长治0.2%;其它市(含县级市)0.23%;各县0.28%。

  以上规定从2002年4月1日起执行。

                                    二00二年三月十九日

时间:2008-09-01 10:34:48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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