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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地方煤矿驻矿安全检查员工作手册
 

长治市人民政府

00七年九月

     

  根据《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地方煤矿驻矿安全检查员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我们编制了《长治市地方煤矿驻矿安全检查员工作手册》,以便全市驻矿安全检查员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权利,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切实做好煤矿一线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00七年九月

  

1、驻矿安检员工作职责......(1)

2、驻矿安检员工作权利......(3)

3、驻矿安检员管理制度......(5)

 

驻矿安检员工作职责

  (一)监督所驻煤矿在上班前,是否召开班前、班后会;法人代表、矿级领导,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按要求跟班作业。

  (二)跟班深入井下,对采、掘、机、运、通等作业场所和生产环节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及时掌握所驻煤矿当班井上、井下安全生产情况。

  (三)监督所驻煤矿"一通三防"(通风管理,防瓦斯、防灭火、防灭尘)各项措施的落实,制止煤矿超人员下井、超能力、超工作面个数生产和超层越界开采。

  (四)监督煤矿对安全隐患认真整改,及时制止"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五)每班后要及时向驻矿安检站报告当班安全生产情况;

  (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危及矿工生命安全等紧急情况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七)遇到突发事件时,可越级向县级煤炭局报告。

  (八)经常向所驻煤矿提出合理化建议,无偿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严禁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驻矿安检员工作权利

  一、对所驻煤矿做出的不符合安全法律、法规、行业规程的决定、决议,有权否决;

  二、对检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并危及矿工生命安全的,有权立即停产、停工、撤出人员;

  三、对所驻煤矿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有权制止;

  四、对所驻煤矿职工未经培训上岗的,有权制止;

  五、对所驻煤矿不接受安全检查整改建议的,有权向上级部门报告;

  六、对所驻煤矿发生伤亡事故,有权向上级部门报告;

  七、对所驻煤矿业主(董事长)、矿长不按规定入井跟班作业的,有权向县级煤炭局报告;

  八、对所驻煤矿瓦斯监控系统、产量监控系统、入井人员考勤定位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有权向县级煤炭部门报告。

驻矿安检员管理制度

一、考勤制度

  (一)驻矿安检员上下班必须签到签退,跟班下井或请假的要在签到表内注明。签到表格式由县煤炭局统一制定。驻矿安检站每月要将驻矿安检员签到表和值班、跟班记录存档备查。

  (二)驻矿安检员出勤天数每月累计不得少于25天,全年出勤累计不得少于280天。煤矿在停产期间,驻矿安检站必须安排两名以上驻矿安检员24小时驻矿值班。

  (三)驻矿安检员每月出勤达到25天及以上的,工资全额发放。否则,每少出勤一天,扣发工资50元。全年出勤达到280天且所驻煤矿安全无事故的,发给年终奖。

  (四)严格执行请销假规定,驻矿安检员请假两天以下的,由驻矿安检站站长批准;请假三天的,由县级煤炭局主管科室负责人批准;三天以上由县级煤炭局分管局长批准。

  (五)驻矿安检员无故离岗一次,提出警告,并从当月工资中扣除200元;无故离岗两次,通报批评并扣除当月工资,无故离岗三次的予以解聘。

  (六)驻矿安检员全年累计请假不得超过20天,否则取消年终奖金。

二、跟班检查制度

  (一)驻矿安检员对所驻煤矿跟班入井检查,实施现场管理。

  (二)驻矿安检员每月跟班检查次数不得少于20次,每少一次,扣除工资50元。

  (三)驻矿安检员每班除对井上下各系统进行全员巡查外,要重点检查工作面的通风、瓦斯、探水和顶板管理情况。

  (四)驻矿安检员要认实填写工作日志,记录当天的入井检查情况。

  (五)对检查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要现场监督处理;需限期处理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向驻矿安检站报告,并填写三定表(定时间、定人员、定整改措施),实施跟踪督查整改。

  (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并危及矿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要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遇到突发事件时,可越级向县级煤炭局报告。

三、安全检查日报制度

  (一)驻矿安检站必须认真填写安全检查日报表,在每日18时前,以传真形式向县级煤炭局报告所驻煤矿当天的安全生产动态情况。

  (二)安全检查日报表的主要内容为:所驻煤矿通风瓦斯、探放水、顶板管理等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

  (三)安全检查日报表必须由驻矿安检站站长签字,驻矿安检站和县级煤炭局分别把安全检查日报表存档。

  (四)安全检查日报表每迟报一次,罚驻矿安检站站长100元;每月累计超过3次,扣除驻矿安检站站长当月工资。无故不报的,罚驻矿安检站长300元,无故不报超过3次,撤销站长职务,扣除年终奖。

四、交叉检查制度

  (一)县级煤炭局每季组织一次驻矿安检站之间的交叉检查活动。

  (二)参加交叉检查的驻矿安检员年内不能重复检查同一煤矿。

  (三)对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检查组有权予以停产整顿。

  (四)每次交叉检查结束后,检查组要写出总结材料报县级煤炭局。县级煤炭局要认真总结经验,加以改进。

五、轮岗交流制度

  (一)驻矿安检员每年必须轮岗交流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随时进行个别轮岗交流。

  (二)轮岗交流遵循不重复的原则。驻矿安检员在三年内不得到同一煤矿工作。

  (三)驻矿安检员必须服从轮岗交流安排。不服从轮岗交流安排的,予以解聘。

六、招聘制度

  (一)驻矿安检员招聘工作由县级煤炭局组织实施。市煤炭局负责驻矿安检员招聘录用工作的全程监督。

  (二)驻矿安检员的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考查合格的,县级煤炭局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为一年。年度考核合格的驻矿安检员,逐年续订合同。

  (三)凡被开除的驻矿安检员,不得重新招聘;凡被解聘的驻矿安检员,五年内不得重新聘用。

七、培训制度

  (一)县级煤炭局在每年节后复产前,要组织在岗驻矿安检员进行不少于一周的业务知识培训和考试,不合格的予以待岗。

  (二)新招聘的驻矿安检员,由市煤炭局组织资格培训,合格的签发驻矿安检员资格证书,县级煤炭局视工作需要,决定是否聘任。

  (三)在岗的驻矿安检员,每两年由市煤炭局复训一次。没有参加复训的,其资格证书作废;复训不合格的,不予发放资格证书,由县级煤炭局予以解聘。

  (四)驻矿安检站每周组织一次驻矿安检员业务学习,时间不少于2小时,学习笔记列入考核范围。

八、考核奖惩制度

  (一)驻矿安检员的日常管理和工作考核由县级煤炭局负责,市煤炭局负责监督。

  (二)县级煤炭局每半年对驻矿安检员进行一次考核,年终进行总评,考核结果报市煤炭局备案。

  (三)考核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评为称职以上的,发给年终奖金;评为优秀的,可优先考虑提拨为驻矿安检站站长;连续三年评为优秀的,可签订长期用工合同,可以调入县级煤炭部门下属单位或到煤矿管理公司工作。

  (四)驻矿安检员完成全年任务的,年终奖不少于10000元。单项工作被评为优秀的,奖金不少于1000元;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立即采取措施,并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给予特别奖,奖金不少于3000元。

  (五)年度考核实行未尾淘汰,淘汰比例不低于驻矿安检员总数的5%。

  (六)市、县煤炭局对驻矿安检员的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检查结果列入年度考核范围。

  (七)所驻煤矿在同一地点、同一环节连续两次发现同一安全隐患的,对驻矿安检员给予黄牌警告,扣除当月工资,连续三次发现同一安全隐患的,予以解聘;年度被评为不称职的,予以解聘。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驻矿安检员检查发现所驻煤矿有违法生产行为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制止、不汇报的,一经发现,予以解聘。

  (九)驻矿安检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所驻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的,予以解聘,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时间:2008-09-03 16:29:22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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