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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地方煤矿驻矿安全检查员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
长治市人民政府文件 长政发[2007]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地方煤矿驻矿安全检查员管理细则(试行)》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治市人民政府(章)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长治市地方煤矿驻矿安全检查员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地方煤矿驻矿安全检查员(简称驻矿安检员)的选拔、聘用、培训和管理,根据《长治市地方煤矿派驻安全检查员暂行办法》(长政发[2003]7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驻矿安全检查员队伍建设的通知》(长政办发[2007]7号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全市地方煤矿驻矿安检员适用本管理细则。 第三条 驻矿安检员组织体系 (一)市、县煤炭局专设副局长主管驻矿安检员工作; (二)市煤炭局设置驻矿安检员管理中心; (三)县级煤炭局设置驻矿安检员管理科; (四)在地方煤矿设置驻矿安全检查站(简称驻矿安检站)。 第四条 驻矿安检站人员配备标准 (一)90万吨/年以上的煤矿驻矿安检员不得少于6人; (二)9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驻矿安检员不得少于4人; (三)基建矿井驻矿安检员不得少于3人。 第五条 各级驻矿安检员管理机构职责 (一)市煤炭局驻矿安检员管理中心职责 1、负责编制年度培训、考核计划,举办驻矿安检员知识竞赛和专题业务培训; 2、负责招聘驻矿安检员的资格审查和面试工作; 3、组织实施全市驻矿安检员的年度考核工作; 4、指导全市驻矿安检员的轮岗交流工作; 5、监督检查全市驻矿安检站的工作情况; 6、监督检查全市驻矿安检员工资、入坑补助、奖金等的发放情况,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的办理情况,监督检查驻矿安检员资金的收取使用情况; 7、定期召开工作例会; 8、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县级驻矿安检员管理机构职责 1、建立健全驻矿安检员个人档案;制定驻矿安检员工作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2、监督检查驻矿安检员的日常业务学习; 3、负责制定驻矿安检员招聘计划,并对招聘的驻矿安检员进行资格初审; 4、组织实施驻矿安检员的轮岗交流工作; 5、现场检查驻矿安检员的工作情况; 6、负责驻矿安检员工资、入坑补助、奖金等的发放;负责驻矿安检员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的办理; 7、定期召开工作例会; 8、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驻矿安检站职责 1、监督检查所驻煤矿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指令、决定情况; 2、参加所驻煤矿的安全生产会议,及时通报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有权否决所驻煤矿作出的不符合安全法律、法规、行业规程的决定和决议;被否决的决定和决议,所驻煤矿不得付诸实施; 3、审查所驻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图纸资料、计划等,并提出合理的修改意见; 4、监督所驻煤矿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监督所驻煤矿全员劳动合同签订率、劳动用工备案率、全员培训率、职工工伤保险交纳、井下职工意外伤害参保率是否达到百分之百; 5、每日向县级煤炭局报告所驻煤矿的安全生产动态情况; 6、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对所驻煤矿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专题研究,下达整改指令,督促其及时整改; 7、建立健全驻矿安检站的工作档案、台帐、报表;对各级检查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认真登记; 8、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驻矿安检员职责 1、监督所驻煤矿在上班前,是否召开班前、班后会;法人代表、矿级领导,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按要求跟班作业; 2、跟班深入井下,对采、掘、机、运、通等作业场所和生产环节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及时掌握所驻煤矿当班井上、井下安全生产情况; 3、监督所驻煤矿"一通三防"(通风管理,防瓦斯、防灭火、防煤尘)各项措施的落实,制止煤矿超人员下井、超能力、超工作面个数生产和超层越界开采; 4、监督煤矿对安全隐患认真整改,及时制止"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5、每班后要及时向驻矿安检站报告当班安全生产情况; 6、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并危及矿工生命安全等紧急情况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7、遇到突发事件时,可越级向县级煤炭局报告; 8、经常向所驻煤矿提出合理化建议,无偿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严禁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六条 驻矿安检员招聘、上岗程序 (一)驻矿安检员的招聘计划,由县级煤炭局拟定,并报市煤炭局核准。首先要在当地媒体上公开发布招聘信息,然后按照驻矿安检员招聘条件进行报名、资格初审;市煤炭局驻矿安检员管理中心会同县级煤炭局进行资格复查和面试。 (二)招聘驻矿安检员资格审查条件 1、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自愿从事驻矿安检员工作; 2、身体健康,年龄在40周岁以下; 3、具有煤炭主体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且从事煤矿井下实际工作一年以上,或具有高中文化程度且从事煤矿井下实际工作三年以上; 4、熟悉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 (三)驻矿安检员经资格审查、面试合格后,交由有资质的安全技术培训中心进行培训;经理论考试和实践考核,合格的由市煤炭局局长签发《长治市地方煤矿驻矿安全检查员资格证书》(简称资格证书);县级煤炭局根据需要予以聘任; 驻矿安检员的聘任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考察合格的,签订正式合同,合同期一年;年度考核合格的驻矿安检员,逐年续订合同。 第七条 驻矿安检员的培训考核管理 (一)县级煤炭局在每年节后复产前,要组织在岗驻矿安检员进行不少于一周的业务知识培训和考试,不合格的予以待岗; (二)在岗的驻矿安检员,每两年由市煤炭局复训一次;没有参加复训的,其资格证书作废;复训不合格的,不予发放资格证书,并责成县级煤炭局予以解聘; (三)市煤炭局每年确定一次驻矿安检员培训基地资格,并予以公布;被确定为培训基地的煤矿,在节后复产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 第八条 驻矿安检员实行定期轮岗交流制度;市煤炭局驻矿安检员管理中心负责指导驻矿安检员的轮岗交流工作;驻矿安检员在一个煤矿工作时限不得超过一年,到期必须轮岗。轮岗交流一般以县为主,特殊情况下市煤炭局可以组织跨县市区交流。 第九条 加强驻矿安检站的标准化建设,驻矿安检员人均占有宿舍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驻矿安检站办公场所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 完善驻矿安检站的安全检查装备,给驻矿安检员统一配发劳保用品; 驻矿安检员工作期间必须统一着装,持证上岗;入井检查时,必须携带必备的安全检查仪器仪表。 第十条 驻矿安检员待遇 (一)工资标准 驻矿安检员工资标准每月不得低于2000元,入坑费每次不得低于15元,按月发放;驻矿安检站站长的职务津贴,每月不得低于200元; (二)奖金标准 完成全年工作任务的,年终奖不少于10000元; 单项工作评为优秀的,奖金不少于1000元; 发现重大隐患立即采取措施并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给予特别奖,奖金不少于3000元; (三)社会保障 县级煤炭局依法为驻矿安检员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个人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缴纳; 驻矿安检员退休后的待遇,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 驻矿安检员的工资、入坑补助、奖金及办公费用,由县级煤炭局每年1月前统一向煤矿收取,足额上缴财政专户,专项使用。市煤炭局定期检查,发现违规使用和挪用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驻矿安检员的考核奖惩 (一)县级煤炭局每半年对驻矿安检员进行一次考核,年终进行总评,考核结果报市煤炭局备案; (二)考核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评为称职以上的,发给年终奖金;评为优秀的,可优先提拔为驻矿安检站站长;连续三年评为优秀的,可签订长期用工合同,可以调入县级煤炭局下属单位或到煤矿管理公司工作; (三)年度考核实行末尾淘汰,淘汰比例不低于驻矿安检员总数的5%; (四)市、县煤炭局对驻矿安检员的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检查结果列入年度考核范围; (五)所驻煤矿在同一地点、同一环节连续两次发现同一安全隐患的,对驻矿安检员给予黄牌警告,扣除当月工资;连续三次发现同一安全隐患的,予以解聘;年度评为不称职的,予以解聘; (六)驻矿安检员检查发现所驻煤矿有违法生产行为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制止、不汇报的,一经发现,予以解聘; (七)驻矿安检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所驻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的,予以解聘,并追究法律责任; (八)驻矿安检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聘用合同自行终止,由县级煤炭局收回《长治市地方煤矿驻矿安全检查员资格证书》,交市煤炭局注销备案; (九)凡被解聘的驻矿安检员,五年之内,在全市范围内不得重新招聘。 第十三条 除市、县煤炭局可暂扣、吊销《长治市地方煤矿驻矿安全检查员资格证书》外,其他部门不得采取以上措施;确需暂扣、吊销证照的,必须经过市、县煤炭局同意。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长治市煤炭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安全 煤矿 检查员 细则 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9月25日印发 |
时间:2008-09-03 16:45:33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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