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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 律师的工作 —— 是帮助他人获得法律救济

  • 律师的职责 —— 是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 维护法律 匡扶正义 追求人间真理

  • 满腔热血 历尽艰辛 一生奋斗斩荆棘

  • 怀着追求正义的理想 无悔戴上荆棘的王冠

  • 深知肩负历史的重任 终生驻守法制的殿堂

  • 坚守职业道德 追求公平公正 用法治达成社会和谐

  • 我们是法律的捍卫者 —— 博学 慎思 明辩 笃行

  • 我们是公平的维护者 —— 知行 雄辩 尽责 无畏

  • 激情的辩护,以浓墨重彩绘制执业人生

  • 走过荆棘满地,走进朗朗乾坤

  • 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 是健杰律师坚持不懈,永不放弃的承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关于退休干部失踪后待遇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颁布日期】:2000-2-28

    【法律文号】:人办函[2000]18号

    【执行日期】:2000-2-28

    江苏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退休干部失踪宣告死亡后善后处理有关问题的请示》(苏人发[2000]9号)收悉,经研究,对于退休干部失踪后的有关待遇问题,可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老干部局关于离休干部失踪后待遇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老干办字[1992]第27号)精神,参照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问题的批复》(劳办险字[1990]1号)及《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应从何时停发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162号)意见处理,即:退休人员失踪,下落不明在6个月以内的,其退休费可照发;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暂时停止享受退休待遇。宣告死亡的,其抚恤金发放标准以停止享受退休待遇时的退休费为基数。

    时间:2008-09-11 16:21:09   点击数: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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