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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禁拆卸偷盗和收购铁路器材的通告 |
【颁布日期】2005.06.30 【时 效 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5.06.30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其他 【颁布单位】铁道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文 号】铁公安函(2005)511号
为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
时间:2008-09-17 17:45:58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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