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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中国公民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广告管理的通知
 

2001年8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广字[2001]第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加强对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广告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广告,是指含有为中国公民出国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和其他非公务活动提供信息介绍、法律咨询、沟通联系、境外安排、签证申报及相关服务内容的广告。
  本通知不适用于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境外就业、劳务输出、出国旅游的广告。
  二、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广告,发布前必须经中介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授权的地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三、申请发布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广告,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及材料:
  1.申请书;
  2.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
  3.经中介机构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确认的中介机构与国外相关服务机构直接签署的合作协议(中文译本);
  4.广告样件;
  5.确认该广告真实性、合法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6.委托广告公司代理的,还需该广告公司的《营业执照》和中介活动机构的委托书。
  四、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广告中宣传的前往国,应当与所签定的合作协议相一致。
  五、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广告批准文号必须与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六、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广告的发布地应当与中介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相一致。
  七、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广告批准文件的有效期根据合作协议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八、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代理、发布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广告,应当查验《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广告审批表》以及其他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
  九、违反《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文件发布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广告,以及违反本通知规定要求的,依照《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进行处罚。
  十、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禁发布有关移民广告的通知》(工商广字[1995]第184号)即行废止。
  附件:一、《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广告审批表》(017701zm.jpg)

时间:2008-09-25 17:11:03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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