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明电(20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营、局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处方药广告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药管市(2001)14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现将原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但4月1日后禁止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的处方药及生产厂家名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原由省级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审批的禁止在大众媒介发布的处方药广告,请你们与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联系,由他们提供处方药及其生产厂家名单。
二、禁止在电视、报纸、广播、杂志、户外、印刷品等大众媒介发布上述处方药广告。对4月1日后继续在大众媒介违规发布上述处方药广告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单位,应依照《广告法》第四十三条处罚。
三、请将本通知及所附名单尽快传达至辖区内广告经营单位,对于2001年4月1日以后违规在大众媒介发布处方药广告的广告主,请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监管司。
附件:禁止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的处方药及其生产企业名单(016101-06tz.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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