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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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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执行《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答复

    2000年6月26日   工商广字(2000)第136号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执行<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工商广字(2000)20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认定和登记机关
      根据我局广告监管司《关于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字(1998)第43号)的规定,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是由具有广告代理、发布经营业务的广告经营者承办的,有固定名称、固定规格、明确的发送对象,在一定范围内连续发布全部内容为广告的印刷品广告。
      依照《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在本省内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不论是否跨地、市、县发布,都应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登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按规定严格把关,从严登记。
      二、关于印刷品广告中非广告信息问题的认定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其他非广告信息”,是指与所介绍、推销的产品或服务无关的内容。如印刷品广告中除产品或服务广告外,还单独介绍一些常识和市场分析文章的,可以认定为“非广告信息”。
      三、关于印刷品广告中必须标明内容的规定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散页、招贴、宣传册等印刷品广告均依照本办法管理”,因此散页、招贴、宣传册印刷品广告应按照《办法》第六条及第十二条规定,应当具有“广告”标志,必须标明产品(服务)生产商、经销商及印制企业的名称、地址。企业可以根据情况,将必须标明的内容印制在印刷品广告中任何位置。
      依照《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含有广告内容的票据、包装、产品说明书以及桌卡、贴纸等,可以不标明“广告”标志及生产商、经销商及印制企业名称、地址。

    时间:2008-09-27 14:47:07   点击数: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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