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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部、劳动部、内务部关于原从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征集入伍的职工退伍回农村时发退职补助费的通知

 

【颁发部门】:国防部 劳动部 内务部

【颁布日期】:1961-9-6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1961-9-6

  一、原从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职工征集入伍的职工,退伍回农村从事农业生产者,应根据一九五八年三月七日"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草案)"和一九六一年七月十九日劳动部、内务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职工中的复员、退伍军人被精减时的待遇问题的通知"的精神补发退职补助费,发放办法规定如下:
  1.退伍兵回到原籍县(市)后,由县(市)人民武装部协同劳动、民政部门,根据单位登记表和本人自报的情况,负责与其原工作单位联系,取得原单位证明退伍兵在该单位工作年限、工资标准、学待工生活补贴标准后,由县(市)人民武装部按照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工资标准(学徒工为生活补贴标准)计发退职补助费。如原单位已撤销或合并到其他单位时,可根据本人自报的情况,计发退职补助费。
  2.上述所需退职补助费,列国防费中的复员退伍费科目,由县(市)人民武装部单独造册,逐级上报军队财务部门核实报销。
  二、对于个别家居大、中城市和工矿区的退伍兵,如果他们入伍前为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的职工,应该按照一九五八年八月三日"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办理复工复职。不能复工复职的,由当地劳动部门和民政部门负责予以妥善安置。
  对退伍兵中的职工补发退职补助费的工作结束后,由各省、市、自治区劳动厅(局)、民政厅(局)和各省军区将情况分别上报。

 

 

 

 

 

 

 

 

 

时间:2008-09-28 10:37:21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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