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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军分区司令部、山西省军分区后勤部、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国防部、劳动部、内务部“关于原从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征集入伍的职工退伍回农村时发退职补助费的通知”的通知 |
(61)军司字第393号 (61)军后字第1号 (61)民优字第348号 (61)劳配字第76号 各市、县民政局、劳动局、各军分区,市、县人民武装部: 现将国防部、劳动部、内务部1961年9月2日关于原从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征集入伍的职工退伍回农村时发退职补助费的通知摘要通知如下:
一、原从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职工征集入伍的职工,退伍回农村从事农业生产者,应根据一九五八年三月七日"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草案)"和一九六一年七月十九日劳动部、内务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职工中的复员、退伍军人被精减时的待遇问题的通知"的精神补发退职补助费,发放办法规定如下: 希接通知后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山西省军区司令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山西省军区后勤部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劳动厅 1991年9月14日 |
时间:2008-09-28 10:40:53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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