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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香港、澳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有效期问题的通知 |
一九八八年一月七日 (1988)民民函第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现将香港、澳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的有效期作如下规定: |
时间:2008-10-05 08:30:40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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