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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美籍华人曹信宝与我公民王秀丽结婚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 |
(1993年1月22颁布并实施)
民政部婚姻管理司:
一、与中国公民结婚的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由外国法院判决离婚后,在中国境内又申请与中国公民结婚的,如果前一婚姻关系的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未经我人民法院确认,该外国人则应就前一婚姻关系的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后,婚姻登记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无误才能予以婚姻登记。 |
时间:2008-10-05 09:26:32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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