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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郑某故意伤害案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郑某,男,197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某市。2008年1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局取保候审;2008年2月10日被检察院取保候审。2008年4月23日被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22日被批准逮捕。羁押于某看守所。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被告郑某犯有故意伤害罪,依法提出公诉,事实根据如下:

  2007年3月15日下午3时许,被害人孙某伙同其四人欲同乘郑某所驾出租车时遭拒绝。后五人乘两辆车同时到达某KTV门口。下车后,因郑某与和被害人孙某同来的宋某发生口角,被害人一方将郑某从车内拖出来,对其进行殴打。殴打过程中,郑某从出租车内拿出一把木柄尖刀来回抡甩,抡甩过程中致孙某受伤。后被害人一方对郑某进行追打,致郑某左前臂受伤。经鉴定:孙某构成重伤,郑某构成轻伤。

  郑某的上述行为,检察机关认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追究郑某的刑事责任。

  二、办案过程

  2008年9月24日上午,人民法院对郑某故意伤害罪进行了公开审理。

  针对起诉书、庭审情况,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观点是:

  (一)本案被告人主观上没有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其行为完全是出于自身的正当防卫。

  (二)被告人就受害人的民事部分,积极予以赔偿,并达成和解协议。

  (三)被告人有积极的悔罪态度,并征得了受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是在遭到他人伤害时,采用了防卫的手段,虽然防卫过当,但主观上没有恶意。法院应按有关规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三、办案体会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故意的内容只能是伤害,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本案中,被告人是在遭到他人伤害时,采用了防卫的手段,虽然防卫过当,但主观上没有恶意。辩护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了被告人应当减轻处罚的材料和意见。通过法庭的调查,当庭质证,法庭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使被告人获得了从轻判决。

  四、判决结果

  郑某故意伤害案,经过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为了使本人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属防卫过当,依照法律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郑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高府怀律师

 

时间:2008-10-06 12:01:36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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