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劳动法类 » 劳动就业 |
关于明确失业或从事自由职业和采取灵活就业方式再就业的原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休年龄的通知 |
(宁劳社险〔2004〕16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形势,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现明确:原劳动合同制职工,在失业期间或从事自由职业和采取灵活就业方式再就业期间,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条件仍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和《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1998]269号)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ОО四年七月十九日
|
时间:2008-10-06 15:47:44 点击数:0 |
上一篇: 《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下一篇: 郑某故意伤害案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