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炭的专项行动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60号)、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炭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和2008年8月15日市政府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为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市人民政府决定迅即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加大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炭专项行动力度,扎实推进“十关闭”、“十整顿”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十关闭”、“十整顿”工作的认识
实施“十关闭”、“十整顿”行动,是省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解决煤矿多小散乱问题,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的重大举措,对于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治理超层越界,推进资源整合和现代化矿井建设,推动我市煤炭工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十关闭”、“十整顿”工作的责任感和主动性,加大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炭专项行动力度,确保打击违法开采煤炭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坚决防止煤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持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进一步明确“十关闭”、“十整顿”工作的内容
(一)下列十类煤矿一律实施关闭
1、非法采矿的;2、已经吊销证照并确定关闭,但尚未按“六条标准”实施关闭的;3、证照不全或过期、停产整顿未经复产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4、超层越界开采、以掘代采的;5、私自采购、储存和使用非法火工品的;6、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7、井下使用三轮车运输的;8、非法用工,违法承包、转包、以包代管的;9、用“验收面”应付检查或用“假密闭”逃避监管的;10、国有重点煤矿井田范围内井田面积小于1平方公里、其他井田面积小于0.8平方公里的,或保有储量主要产煤县不足200万吨、非主要产煤县不足100万吨的(以资源整合储量备案结果为准)。
以上1至9类属于非法违法开采煤炭实施关闭,第10类属于资源枯竭政策性关闭。按资源枯竭实施政策性关闭的,要对剩余资源量进行检测核查并退还相应资源价款。
(二)下列十类煤矿必须立即停产整顿
1、《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在60万吨/年以下未按“一井一面、两掘”要求布置开采,或技术资料与实际开采现状严重不符的;2、瓦斯监测监控、产量监控、井下人员管理“三大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3、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率、劳动合同签订率、职工工伤保险缴纳率、全员培训率未达百分之百;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上岗,或未进行暂住人口登记管理的;4、超定员、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的;5、通风系统不合理,通风设施不齐全、不可靠,无风微风、瓦斯超限作业的;6、没有为下井人员全员配备自救器的或入井人员未配戴自救器的;7、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机电设备的;8、不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规定和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9、井下爆破材料库的设置或井下火工品的储存方式、储存量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10、未执行《山西省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晋政办发〔2005〕100号),存在国务院令第446号规定的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三、进一步明确“十关闭”、“十整顿”工作的要求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要迅即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逐矿进行排查,凡属于“十关闭”、“十整顿”范围的矿井,要采取坚决措施,切实做到应停则停,应关则关,应整则整。
对属于“十关闭”中第10类政策性关闭的矿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省政府要求规定和省国土资源厅初步确定的关闭名单迅速采取措施予以停产。同时要在8月19日前将名单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煤炭等有关部门,经审核后于8月底上报省人民政府确定。
对在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属于“十关闭”中第1至9类非法违法开采煤炭的矿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列入关闭矿井名单,予以彻底关闭。
对属于“十整顿”范围的所有煤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行监督整改,逐矿明确整顿项目、责任人和时限要求,确保整顿工作落实到位。
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在10月底前按照“六条标准”对“十关闭”煤矿逐一关闭到位,对“十整顿”煤矿逐一整改完成。11月1日至15日,市人民政府将统一组织有关部门督查抽查。11月15日至30日,省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督查。督查中发现上述问题仍然存在的,将依法依纪依规从严从重对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四、进一步明确“十关闭”、“十整顿”工作的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炭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要将煤矿“十关闭”、“十整顿”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煤炭、国土资源、煤监、安监、公安、工商、供电、劳动保障、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调行动,联合执法,使打击非法开采煤炭的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同时,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加大对煤矿关闭整顿工作的宣传力度。对被关闭的煤矿要讲明政策,依法实施关闭。要认真做好"十关闭"、"十整顿"过程中的社会稳定工作,保证关闭整顿工作顺利进行。
具体工作按照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晋城市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炭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市安委发〔2008〕37号)要求,抓紧组织实施。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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