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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报告》审批的规定(试行)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法规规定,为规范全省煤矿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审批对象 
  所有生产矿井及经批准进行联合试运转的基建矿井。  
  二、提交的资料 
  1、省煤炭工业局制定下发的矿井基本情况表,需经县级(市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并加盖公章。   
  2、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各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省监狱管理局的申请文件,并附有各单位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字的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汇总表(另附EXCEL电子版)。  
  三、审批程序 
  1、省煤炭工业局安全处在收到鉴定申请文件和完整齐全资料后对文件资料完整性进行初审,经初审齐全完整的文件资料编号登记,注明接收时间及审理时间。 
  2、审查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对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交安全处负责人复核。复核合格的,由安全处起草文件,按审批权限报经处长、分管局领导签批后发文。 
  3、审查合格的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文件资料由档案管理员整理归档。 
  4、上报资料审核中发现不合格的由安全处退回原报送单位,退回的资料补充完善后重新行文上报。  
  四、审批时限 
  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报告审批实行限时办结制,对符合条件的在3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其中局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签批至安全处,安全处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处长在5 个工作日内签发,分管局领导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签发。  
  五、审批权限 
  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报告审批由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发文。  
  六、有效期 
  在正常情况下,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报告审批的有效期限为一年。  
  七、实行A、B角岗位责任制 
  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报告审批实行"A、B角零缺位制"。省局领导正常情况下签批由A角负责,在A角缺位达5个工作日以上的,由B角负责。 
  本规定从二○○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时间:2008-10-07 08:40:09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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