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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煤矿安全工程项目设计审批和竣工验收》的规定(试行)
 

  根据《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规范煤矿建设工程安全项目设计审批和竣工验收工作,保障煤矿安全,制定本规定。  
  一、煤矿安全工程项目设计审批 
  (一)审批对象 
  1、新建及改、扩建的煤矿; 
  2、改变原设计生产系统的煤矿; 
  3、各级煤炭企业单独建设的矿井安全项目。 
  (二)需提交的资料 
  1、初步设计(含安全工程项目设计);    
  2、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3、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三)审批程序 
  1、安全处接基建局转来的初步设计(含安全工程项目设计)后,承办人对其完整性进行审核; 
  2、经审核齐全完整的文件资料由安全处登记,注明接收时间及审理时间,不齐全完整的退回报送单位; 
  3、煤矿安全工程项目设计审查报审文件资料经审核受理后,对上报资料齐全的,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安全处根据专家审查意见,提出安全项目审查意见,报经处长、分管局领导审核后返回设计单位进行修改; 
  5、修改后的安全项目设计由安全处进行复查; 
  6、复查合格的煤矿安全工程项目设计审查意见送基建局并整理归档。 
  (四)审批时限 
  煤矿安全工程项目设计审查实行限时办结制,对符合条件的安全工程项目设计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五)审批权限 
  1、建设规模在60万吨/年及以上的新建矿井; 
  2、建设规模在30万吨/年及以上的改、扩建及技改矿井(含资源整合矿井); 
  3、建设规模在60万吨/年以下的新建矿井及建设规模在30万吨/年以下的改、扩建及技改矿井(含资源整合矿井)由市级煤炭主管部门负责。  
  二、煤矿安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一)验收对象 
  1、新建及改、扩建的煤矿; 
  2、改变原设计生产系统的煤矿; 
  3、各级煤炭企业单独建设的矿井安全项目。 
  (二)需提交的资料 
  1、省煤炭工业局出具的煤矿安全工程项目设计审查意见; 
  2、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上报的安全工程项目初步验收结论; 
  3、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三)竣工验收的程序 
  1、基建局提前5日将煤矿总体工程竣工验收时间通知安全处; 
  2、安全处编号登记,承办人准备煤矿安全工程项目有关资料,并抽调有关专家组成安全项目竣工验收小组,与矿井总体验收同步进行; 
  3、验收小组出具验收意见; 
  4、在竣工验收中,对建设单位未达到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的,竣工验收小组将不予验收,并提出整改意见。   
  (四)验收时限 
  与矿井总体工程验收同步。 
  (五)审批权限 
  1、建设规模在60万吨/年及以上的新建矿井; 
  2、建设规模在30万吨/年及以上的改、扩建及技改矿井(含资源整合矿井); 
  3、建设规模在60万吨/年以下的新建矿井及建设规模在30万吨/年以下的改、扩建及技改矿井(含资源整合矿井)由市级煤炭主管部门负责。  
  三、实行A、B角岗位责任制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项目设计审批和竣工验收审批实行"A、B角零缺位制"。省局领导正常情况下签批由A角负责,在A角缺位达5个工作日以上的,由B角负责。 
  本规定从二○○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时间:2008-10-07 08:43:37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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