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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核的规定(试行)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规定,为规范山西省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办理的条件 
  1、具有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资质证书的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2、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拥有规定数量的各专业质  量监督工程师,有满足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检测工器具和设备;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质量检测场所。 
  二、需提交的资料 
  1、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资质证书; 
  2、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设置的批文或成立的文件,人事调整任免文件; 
  3、监督人员资格证书; 
  4、监督检查工器具装备明细表; 
  5、质量监督机构工作规章制度; 
  6、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年度工作报告; 
  7、其它有关资料。 
  三、审批程序 
  省煤炭工业局在收到各集团公司、各市煤炭工业局提交的申请报告或初审意见后,委托基建局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按有关规定行文批复。 
  四、审批时限 
  省煤炭工业局在收到申请报告后60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批复意见。其中:基建局在4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省煤炭工业局分管局领导在10个工作日内签发,需局长签发的,在分管局领导审核后10个工作日内签发。 
  五、审批权限 
  变更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等变更事项的,由省煤炭工业局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发文;新设立机构及换证的,经省煤炭工业局分管局领导审核,由局长审批后发文。 
  六、有效期 
  正常情况下,质量监督机构有效期为三年。 
  七、实行A、B角岗位责任制 
  质量监督机构审核实行“A、B角零缺位制”。省局领导正常情况下签批由A角负责,在A角缺位达5个工作日以上的,由B角负责。 
  本规定从二○○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时间:2008-10-07 08:46:47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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