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第375号令《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70号令“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的审批制度,规范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的范围
省属国有重点煤矿和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煤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大同、阳泉、西山、汾西、潞安、晋城、霍州、轩岗、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煤气化集团公司,以及省监狱管理局等十一户煤矿企业)的职工。
二、申请工伤保险登记提供的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社会保险登记证书;
4、企业职工花名表;
5、上年度企业劳动工资统计年报。
三、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一)条件
1、工伤职工;
2、参加了工伤保险统筹;
3、企业按时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费。
(二)提供的资料
1、工伤医疗待遇
(1)职工工伤认定决定;
(2)医疗诊断书;
(3)工伤医疗处方、医疗费用收据、清单等。
2、伤残、工亡待遇
(1)职工工伤认定决定;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3)工亡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4)医学死亡证明书;
(5)供养亲属身份、供养关系及无经济收入证明书。
四、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待遇支付程序
(一)登记程序
企业填报“山西省国有重点煤矿所属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和“山西省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到山西煤炭社保局办理参保登记;
山西煤炭社保局工伤科负责登记,由分管登记业务人员受理、初审;送业务管理人员复审;报科长审核,符合规定条件时,再报局领导审定,给予参保登记注册。
(二)待遇支付程序
工伤职工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先由职工所属单位填报“山西省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报送企业社保部门复审后,统一上报山西煤炭社保局审核;
山西煤炭社保局工伤科负责受理,由分管待遇的业务人员进行初审;符合规定条件时,报科长审核后,由局领导审签批准。
五、工伤保险登记、待遇支付审批权限和时限
1、工伤保险登记,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2、企业上报的工伤职工医疗费、伤残待遇、工亡职工及抚恤人员待遇,由社保局工伤科医疗、待遇业务人员用7个工作日完成初审后交科长审核,2个工作日完成;然后报分管局领导审定,1个工作日审结。
3、煤炭社保局审理核准后,每月20日前将工伤保险待遇拨付企业工伤保险办事机构;企业工伤保险办事机构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及时拨付相关单位及个人。
六、实行A、B角岗位责任制
工伤保险基金使用、待遇拨付审核实行“A、B角零缺位制”。省局领导正常情况下签批由A角负责,在A角缺位达5个工作日以上的,由B角负责。
本规定从二○○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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