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有关的规定和省政府关于实施煤炭销售牌票制度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合法煤炭销售票》管理,制止非法违法和超能力生产的煤炭进入市场流通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申领《合法煤炭销售票》的条件
1、本省境内煤矿企业“六证”(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齐全有效的;
2、煤矿企业按管辖关系经煤炭管理部门复产验收批准生产的。
二、申领《合法煤炭销售票》需提交的材料
向省煤炭纠察总队报送有各市煤炭纠察支队审核盖章的《山西省合法煤炭销售票申领计划表》。
三、审批程序
1、各煤矿企业持《合法煤矿公示牌》副本在每季度的第二个月上旬按管辖关系向属地煤炭纠察分队或支队申报下一季度合法煤炭销售票的需求数量;
2、各县(市、区)根据《煤炭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矿井生产能力和复产验收批准情况进行审核,在每季度第二个月的25日前向省煤炭纠察总队报送经审核盖章的《山西省合法煤炭销售票申领计划表》;
3、省煤炭纠察总队对各市报送的《山西省合法煤炭销售票申领计划表》进行汇总审核后交付被委托单位印制;
4、印制完成后,由省煤炭纠察总队逐级发放至各煤矿企业。
四、审批权限
每年年底前,由省煤炭纠察总队承办,由分管局领导审核签发下一年度的合法煤炭销售票委托印制书,加盖省煤炭工业局公章后交付被委托单位按委托要求印制。
五、审核发放时限
1、每季度第二个月的25日起省总队受理各市的《山西省合法煤炭销售票申领计划表》,5日内完成全省汇总审核工作;
2、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完成《合法煤炭销售票》的印刷入库工作;
3、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将《合法煤炭销售票》发放到各煤炭纠察支队;
4、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底前将《合法煤炭销售票》发放到各煤矿企业;
5、在每个季度的第二个月内加印本季使用的《合法煤炭销售票》一次,省煤炭纠察总队自受理汇总加印数量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加印发放工作。
六、实行A、B角岗位责任制
《合法煤炭销售票》审批实行“A、B角零缺位制”。省局领导正常情况下签批由A角负责,在A角缺位达5个工作日以上的,由B角负责。
本规定从二○○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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