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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的初审规定(试行)
 

  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煤炭系统《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管理,结合我省煤炭系统林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初审的条件 
  全省各煤炭企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纳入国家、省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和省林业厅下达的年度分类采伐限额计划的; 
  2、采伐火烧木和病虫害木及其它自然灾害侵害的林木,经省林业厅核查同意的; 
  3、经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建设工程,需占用林地进行林木采伐的; 
  4、矿区改扩建工程需进行林木采伐经批准的;   
  5、矿区四旁树需更新改造的。 
  二、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需上报的资料 
  1、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由集团公司上报林木采伐申请文件,地方煤炭企业由市煤炭工业局上报林木采伐申请文件; 
  2、林木所有权证书; 
  3、由林业勘查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伐区林木采伐设计; 
  4、上年度伐区采伐更新验收报告; 
  5、对纳入国家、省森林采伐限额计划和省林业厅下达的年度分类采伐限额计划的,需提交省林业厅下达的年度限额采伐计划; 
  6、对采伐火烧木、病虫害木,及其它自然灾害侵害林木的,需提交省林业厅核查同意的批准文件; 
  7、对经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建设工程,需占用林地进行林木采伐的,需提交国家、省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和省林业厅批准征占用林地通知书; 
  8、对因矿区改扩建工程需进行林木采伐的,需提交经批准的矿区改扩建工程项目计划。 
  三、初审程序 
  1、省煤炭工业局经济运行处负责接收煤炭企业上报的申请文件和有关资料; 
  2、经济运行处会同林业管理中心对上报的资料、采伐设计进行审查; 
  3、审查合格的由经济运行处承办人起草文件,并报处长核稿、分管局领导签发; 
  4、承办人向省林业厅报送初审意见和相关资料,由林业厅进行终审,并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 
  四、审批时限 
  《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初审实行限时办结制,在接收到完整齐全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其中:承办人在10个工作日完成采伐设计的审查,处长在5个工作日内核稿,分管局领导在5个工作日内签发。 
  五、审批权限 
  《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的初审由分管局领导审批。 
  六、有效期 
  《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在批准的时限内有效。 
  七、实行A、B角岗位责任制 
  《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初审实行“A、B角零缺位制”。省局领导正常情况下签批由A角负责,在A角缺位达5个工作日以上的,由B角负责。 
  本规定从二○○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时间:2008-10-07 09:24:10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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