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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办理《煤矿及选煤厂初步设计及开工》审批的规定(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矿产资源法》和《山西省煤炭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办法》(晋煤办基发[2005]311号)等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煤矿及选煤厂设计、开工建设审批制度,规范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矿井及选煤厂初步设计审批 
  (一)矿井及选煤厂初步设计审批的条件 
  1、符合全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煤炭产业政策,能力在60万吨/年及以上的新建矿井或选煤厂,能力在30万吨/年及以上的改扩建矿井(含资源整合)或选煤厂; 
  2、依法取得了采矿许可证; 
  3、有满足开采需要并按照规定审批的矿井地质勘探报告; 
  4、已按要求办理了办矿许可审批; 
  5、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建设项目已经核准; 
  6、已办理了煤矿建设项目环保审批; 
  7、有满足建设矿井需要的外部条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矿井及选煤厂初步设计审批需提交的资料 
  1、有相应资职的设计单位完成、提交的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 
  2、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3、矿井地质勘探报告的批文; 
  4、办矿许可批文; 
  5、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或核准文件; 
  6、环境报告审批文件; 
  7、建设矿井所需的外部条件证明资料(供电、供水、用地协议); 
  8、县(市、区)、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或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同意上报的正式文件;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审批程序 
  1、省煤炭工业局负责接收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或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上报的申请文件,由分管局领导阅批; 
  2、省煤炭工业局委托基建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矿井及选煤厂初步设计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退回; 
  3、省煤炭工业局基建局根据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起草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由省煤炭工业局下文批复。 
  (四)审理时限 
  省煤炭工业局在收到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或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上报的申请文件和符合规定的完整齐全设计资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设计单位按照审查意见进一步修改或补充后重新上报省煤炭工业局,省煤炭工业局在20个工作日内批复。 
  (五)审批权限 
  矿井及选煤厂初步设计和修改初步设计由省煤炭工业局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发文。 
  二、矿井及选煤厂建设项目开工审批 
  (一)申请开工建设的条件 
  1、建设项目法人已落实; 
  2、已取得矿井及选煤厂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3、取得矿井及选煤厂安全设施专篇设计的批复文件; 
  4、矿井及选煤厂施工组织设计已编制完成,并经建设单位会审批准; 
  5、施工队伍通过招标投标已经确定; 
  6、建设项目资金已经到位; 
  7、质量监督已到所属矿区质量监督站注册登记; 
  8、施工监理合同已订立; 
  9、“四通一平”工作已完成; 
  10、井筒施工已具备连续施工条件,土建施工已完成基础处理、可浇注第一罐混凝土。 
  (二)申请建设项目开工需上报的资料 
  1、各市煤炭工业局、各集团公司请示报告; 
  2、建设单位填报的建设项目开工审批卡,由各市煤炭工业局、各集团公司领导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审批程序 
  1、省煤炭工业局委托基建局接收请示报告并登记编号,由基建局局长和基建局分管局长签注意见; 
  2、基建局或委托市煤炭工业局到现场核查所需资料及开工必备条件,如有未完事项,责成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予以完善; 
  3、对符合开工条件的,省煤炭工业局行文批准。 
  (四)审批时限 
  在收到请示报告及开工审批卡完整齐全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批复。其中:基建局局长及分管局长在20个工作日之内签暑意见,省煤炭工业局局领导在10个工作日之内签发。 
  (五)审批权限 
  建设规模为45万吨/年及以上的矿井和60万吨/年及以上的选煤厂。 
  三、实行A、B角岗位责任制 
  煤矿及选煤厂初步设计及开工审批实行“A、B角零缺位制”。省局领导正常情况下签批由A角负责,在A角缺位达5个工作日以上的,由B角负责。 
  本规定从二○○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时间:2008-10-07 09:26:41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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