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安监局、煤监局第6号令《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新建、改扩建矿井建设项目管理,特制定审批规定。
一、矿井具备联合试运转的条件及标准
1、矿井的采掘、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配电、安全设施、防尘洒水、瓦斯抽采、产量监控(调度和安全监控系统)、下井人员定位考勤等主要生产系统已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建成;
2、地面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行政公用设施及其它附属设施、环境保护工程及设施等均已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建成;
3、联合试运转机构已建立,管理人员及各工种人员已配备齐 全,各种规章制度已健全,特殊工种人员已经培训具备上岗资格。
二、申请联合试运转所需材料
1、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由市煤炭工业局、各集团公司进行审核申报,并附建设项目完成情况文字汇报材料;
2、按规定内容填报联合试运转审批卡,由市煤炭工业局、各集团公司主管领导签注意见,加盖公章;
3、各市属建设规模在45万吨/年及以上的矿井和60万吨/年及以上选煤厂由省煤炭工业局审批,各集团公司均由省煤炭工业局审批,上报前分别由各市煤炭工业局、各煤矿集团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初验。
三、审批程序
1、省煤炭工业局委托基建局负责建设规模在45万吨/年及以上的矿井和60万吨/年及以上的选煤厂的联合试运转审查;
2、联合试运转请示报告上报省煤炭工业局,由局长或分管局领导批示,基建局具体承办;
3、由基建局审查上报文件、文字汇报材料、联合试运转审批卡,对不符合规定或未按规定完成相应工程内容,不具备进入联合试运转阶段的项目,基建局出具存在问题通知单,由建设单位根据通知单内容进行整改,直到符合审批规定进入程序。
4、基建局根据所报资料到现场进行实地检查,检查合格后由省煤炭工业局行文批复。
四、审批时限
省煤炭工业局对符合条件及标准的建设项目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其中:基建局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省煤炭工业局分管局领导在10个工作日内签发。
五、审批权限
建设规模为45万吨/年及以上的矿井和60万吨/年及以上的选煤厂。
六、有效期
按照有关规定,联合试运转时间应不少于1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七、实行A、B角岗位责任制
矿井联合试运转审批实行“A、B角零缺位制”。省局领导正常情况下签批由A角负责,在A角缺位达5个工作日以上的,由B角负责。
本规定从二○○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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