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煤炭法》、《关于加快三大煤炭基地建设促进全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的意见》(晋政发[2005]6号)、《山西省煤炭工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晋煤规发[2003]44号)等规定,为进一步完善《煤矿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审批制度,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煤矿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的条件
1、煤矿建设项目应符合我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煤炭产业政策;
2、经省政府或省煤炭工业局批复办矿或批准的改扩建项目;
3、经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或划界批复。
二、煤矿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所需上报的材料
1、有各市煤炭工业局或集团公司上报的审批或核准的请示文件;
2、有新建、改扩建矿井需提供矿井地质勘探报告的批复文件;
3、改扩建矿井需提交煤矿生产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等;
4、有经行业主管部门环评初审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5、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6、有建设单位与供电部门、水利部门等签订的外部协议;
7、有经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煤矿建设项目核准申请报告书全套资料。
三、审批程序
1、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完成的煤矿建设项目核准申请报告书;
2、报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后签署意见逐级上报省煤炭工业局;各煤炭集团公司审核建设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并签署意见后直接上报省煤炭工业局;
3、省局组织专家及有关单位进行审查,需上报的项目,将审查意见上报省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
四、审批时限
1、省煤炭工业局在接到有关单位报送的要求煤矿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的文件及全套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之内委托评审机构评审;
2、规划处在收到评审机构正式的评审意见和设计单位修改补充完整齐全的资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3、规划处负责人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办结;
4、参加会签的各部门负责人在8个工作日内会签完毕;
5、省煤炭工业局分管局领导在7个工作日内签发。
五、实行A、B角岗位责任制
煤矿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实行“A、B角零缺位制”。省局领导正常情况下签批由A角负责,在A角缺位达5个工作日以上的,由B角负责。
本规定从二○○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