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改委、安监总局、煤监局联合下发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等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煤矿生产能力管理,规范煤矿生产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核定煤矿生产能力的条件
1、符合全省煤炭产业政策;
2、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3、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必备的专业技术人员;
4、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
5、各生产系统及安全监控系统运转正常;
6、采区回采率符合规范要求;
7、由于改扩建或技术改造发生能力变化的矿井,必须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并经竣工验收合格;
8、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必须委托具备资质的生产能力核定单位组织现场核定;
9、增加生产能力的矿井必须有资源保障,与核定生产能力相对应的剩余服务年限应不低于煤矿设计规范的规定。
二、申请核定煤矿生产能力需提交的资料
1、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提交的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文件;
2、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表(一式二份);
3、具备资质的生产能力核定单位向煤矿提交的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
4、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5、因改扩建、技术改造申请核定生产能力的煤矿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1)省煤炭工业局批准的煤矿扩大生产能力文件及项目申请报告、项目核准批复文件;
(2)初步设计(变更)说明书及设计审批文件;
(3)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或竣工批复文件。
6、能满足核定能力资源储量的证明资料;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审批程序
1、省煤炭工业局收到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上报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申请文件后,由分管局领导阅批;
2、根据局领导批示,分管处室对申请生产能力核定煤矿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
3、分管处室审查后,将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将符合申请条件拟批复的煤矿呈报分管局领导,经分管局领导审查后呈报局主要领导签批。
四、审批时限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审批办理实行限时工作制,省煤炭工业局在收到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上报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申请文件及全部资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确认工作。其中:文件收发部门2日内将申请文件送分管局领导;分管局领导3日内批示;分管处室 20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呈报分管局领导;分管局领导5日内签批后由主要领导签发。
五、审理权限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由省煤炭工业局主要领导审批后发文。
六、实行A、B角岗位责任制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审查及审批实行“A、B角零缺位制”。省局领导正常情况下签批由A角负责,在A角缺位达5个工作日以上的,由B角负责。
本规定从二○○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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