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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办理《煤炭发运铁路立户》审核的规定(试行)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煤站发煤单位有关立户和开户管理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1995〕7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完善煤炭发运铁路立户审核制度,规范全省铁路经营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发煤单位在铁路立户是指:该单位在批准的发煤站,按计划通过铁路发运煤炭并有资格在“煤炭购销合同”和“铁路货物服务运输订单”中,作为正式发货单位填写,根据国家和省下达的煤炭铁路运输计划与用户直接签订煤炭购销合同、进行货款结算和收取上交各项基金及费用。 
  一、申请办理铁路立户的条件 
  1、具备铁路经营煤炭资格的企业;   
  2、符合全省铁路运输煤炭经营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要求; 
  3、申请增加铁路发煤站的,要根据国家安排的计划量(重点合同)和实际发运能力,以量定站: 
  (1)年发运量20万吨以内的,不增加新的发煤站。对已经形成多站点的企业,要结合当地环保部门,通过整顿发煤站,逐步减少站点,原则上一户一站; 
  (2)年发运量20--50万吨的,要控制在2--3个发煤站; 
  (3)年发运量50--100万吨的,要控制在3--4个发煤站; 
  (4)年发运量100万吨以上的,不应超过5个发煤站(国有重点煤炭企业除外)。 
  二、申请办理铁路立户提交的资料 
  1、申请报告、计划归口管理单位意见; 
  2、《煤炭立户鉴章表》,包括装车点(线、站台)、铁路站段、铁路运输计划归口管理单位的意见; 
  3、装车站线示意图(货位数量、一批作业车数); 
  4、其它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 
  三、审核程序 
  1、企业向省煤炭工业局销售办公室提交材料,受理查验申请材料; 
  2、按规定的条件,审查部门对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3、按照山西省煤炭产业政策、全省铁路运输煤炭经营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要求,结合该企业的计划、实际发运量和经营能力进行综合平衡和审核。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4、分管局领导审批后,上报局务会研究,或报局长审批; 
  5、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核报告,在《煤炭立户鉴章表》上鉴章。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单位,告知原因。 
  四、审核时限 
  自收到有效的申请报告及完整资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五、实行A、B角岗位责任制 
  煤炭发运铁路立户审核实行“A、B角零缺位制度”。省局领导正常情况下签批由A角负责,在A角缺位达5个工作日以上的,由B角负责。 
  本规定从二○○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时间:2008-10-07 10:01:59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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