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煤炭法》、《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煤炭经营资格证》初审制度,规范全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煤炭经营资格证的条件
1、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2、符合国家和省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要求;
3、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经营场所;
4、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储存、装卸、加工等设施;
5、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质计人员具备上岗证书;
6、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具备合法的土地使用手续;
7、对申请从事铁路运输经营煤炭的企业,应具备上级管理部门能够安排铁路运输计划的条件;
8、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9、申请铁路运输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国有重点煤矿、山西统配煤炭经销总公司、县以上(含县级)各级煤运公司、煤炭进出口公司、乡镇煤运公司、能源产业集团公司、山西黄河集团公司、局直属、有铁路专用线的地方煤矿和洗煤厂及省政府批准的上述系统外企业可以申请办理铁路运输煤炭经营资格;
(2)符合全省铁路运输煤炭经营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要求;
(3)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
(4)煤炭生产和洗选加工企业应拥有铁路专用线,煤炭经销 贸易企业应具备不少于30个货位的铁路装车条件。
10、申请公路运输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全省公路运输煤炭经营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要求;
(2)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3)有相对固定的煤炭运输车队。
11、申请煤炭洗选加工销售经营资格的企业(不含焦化厂配套自建洗煤厂)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2004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洗煤厂,年入洗能力不低于60万吨。2005年1月1日后新建的洗煤厂,按照晋政发(2005)6号文件规定执行;
(2)生产技术装备及工艺路线符合产业政策要求。
12、申请经营省内工业与民用煤储售煤场的企业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省及当地设立储煤场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规划要求;
(2)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3)固定经营场所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无煤县(区)和年公路供煤量在50万吨以上的电厂周边。重点产煤县(区),距国道、省道2公里以内,名胜古迹、旅游景点和主要河道两旁1公里内,不得设立储煤场;
(4)储煤场地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
二、煤炭经营资格证初审应提交的资料
1、企业的申请书、申请表、归口管理单位的申请报告。
归口管理单位是指: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山西统配煤炭经销总公司、省煤运总公司、省煤炭进出口公司、省乡镇煤运公司、省能源产业集团公司、山西黄河集团公司、省政府批准的计划单列单位和各市(地)有关主管部门。
从事铁路和公路经营煤炭的,其计划归口管理单位应在申请表的"主管部门签署意见"中签字盖章。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新设立的企业需提交公司章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验资报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4、固定办公地点、经营场所的房地产证或租赁合同;
5、从事铁路经营的,须提交企业自有铁路专用线、铁路货位数量、储煤场地的使用证或租赁合同等材料。从事公路经营的,须提交运输车队资料;
6、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合格报告;
7、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计量、质量检验设备合格证和颁发的计量、质检操作上岗证书;
8、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初审程序
1、申请办理《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按规定向山西省煤炭工业局政务大厅提交申请报告及申请材料;
2、受理人员按规定查验申请报告及申请材料。受理后,出具《受理通知书》;
3、按照《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规定,审查部门应组织人员,对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出具调查报告;
4、按照山西省煤炭产业政策,提出审查意见后,起草初审报告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5、分管局领导审批后,上报局务会研究,或报局长审批;
6、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初审报告。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单位,告知原因;
7、申请单位携带个人有效证件,凭《受理通知书》领取初审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山西省经济委员会。
四、初审时限
自收到有效的申请报告及完整材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2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省煤炭工业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各环节办结时限为:
1、从受理完整资料之日起,到起草初审报告,在6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进行调查核实,可延续3个工作日;
2、分管局领导审批、局务会研究或局长审批,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3、形成初审报告,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煤炭经营资格证内容的变更
煤炭经营资格证内容变更,视其变更内容,按照煤炭经营资格证审查的相应条件、申报资料、审查程序等规定办理。煤炭经营资格证内容变更的审查时限,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查工作。
对增加、变更铁路发煤站的,应严格按照全省煤炭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要求和相应的条件,申报与变更有关的资料,审查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查。
六、实行A、B角岗位责任制
煤炭经营资格证初审实行“A、B角零缺位制度”。省局领导正常情况下签批由A角负责,在A角缺位达5个工作日以上的,由B角负责。
本规定从二○○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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