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煤炭法》、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等规定,为进一步完善《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审批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一、编制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的条件
各市煤炭工业局或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受省煤炭工业局委托,根 据国家和省煤炭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开发规划以及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等内容,组织编制指定煤炭矿区总体规划。
二、上报编制煤炭矿区总体规划所需材料
1、经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全套资料;
2、有各市煤炭工业局或煤矿集团公司上报文件及初审后签署的意见。
三、审核程序
承办部门在收到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的文件及资料后,聘请相关专家、相关部门以及委托编制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的单位共同对总体规划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行文上报省有关部门进行审批。
四、审核时限
1、省煤炭工业局在接到有关单位报送的矿区总体规划的文件及完整齐全资料后,在40个工作日内对总体规划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2、具体承办人在收到设计单位按照审查意见修改补充完整齐全的资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3、承办人办结后处室、单位负责人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办结;
4、 参加会签的各部门负责人在10个工作日内会签完毕;
5、分管局领导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签署意见;
6、局长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签发。
五、实行A、B角岗位责任制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审批实行“A、B角零缺位制”。省局领导正常情况下签批由A角负责,在A角缺位达5个工作日以上的,由B角负责。
本规定从二○○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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