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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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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机关作风优化政务环境全面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决定》等有关法规性文件要求,为正确评价机关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激励和鞭策机关工作人员尽职尽责,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争创一流业绩;为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工资提供依据;使机关工作人员为建设依法规范、高效优质、民主公开、清正廉洁行政和人民满意的政府机关努力工作。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关工作人员是指机关处长以下(含)职务的公务员和借调、聘用人员。 
      第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二章  平时考核 


      第四条  平时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求真务实的原则;突出业绩、引导激励的原则;组织管理与工作人员自我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科学合理、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五条  平时考核的内容: 
      1、工作任务的完成或进展情况。包括本岗位职责规定的各项任务完成或进展情况,参与局中心工作或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的完成进展情况。 
      2、完成工作任务的质量及影响。包括工作中的效率、创新情况及影响;受全国、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及省有关业务部门表彰的情况;受局领导、处室领导肯定和表扬的情况;服务对象和工作对象肯定、表扬的情况等。 
      3、工作中出现差错及相应的纠正、弥补情况。 
      4、遵守党的纪律和廉政建设要求的情况;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培训的情况等。 
      第六条  平时考核的实施步骤: 
      1、个人登记。结合半年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总结,机关各处室干部按平时考核内容要求,将有关情况填写在《平时考核登记表》上,《平时考核登记表》的填写内容要实事求是、重点突出。 
      2、处室审核。各处室领导要通过听取汇报、检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方式,及时全面地了解掌握本处室工作人员的有关情况。在此基础上,在半年总结和年度工作总结时,在处务会上,对每名干部填写的《平时考核登记表》进行审核把关,然后由处长(主任)签字并留存。处长本人的《平时考核登记表》由分管领导签字后报人事科教处备案。 
      3、人事科教处、机关党委、监察室要经常深入各处室,通过与处室领导、干部本人交谈或工作情况介绍等方式,掌握每位干部的思想动态、工作态度及完成工作任务等情况。三部门要经常沟通,对干部思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及时向局领导和处室领导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平时考核情况的使用: 
      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时,各处室要将本处室人员平时考核情况在处务会上进行通报。同时,平时考核情况也是局、处领导,人事部门了解机关工作人员的重要途径。选拔任用干部时,考察组可以调阅考察对象近年来的《平时考核登记表》,并将考察对象平时考核的情况在考察材料中进行反映。 
        第八条  平时考核工作的管理: 
      平时考核工作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人事科教处、机关党委、监察室负责监督指导和抽查检查。 
      各处室领导及处务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好本处室平时考核工作,保证本处室平时考核工作的客观、公正和连续,把平时考核工作作为加强处室内部管理、激励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的重要手段。通过平时考核促进处室的全面建设。 
     
    第三章  年度考核 


      第九条  机关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1、德:主要考核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表现。 
      2、能:主要考核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3、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情况。 
      4、绩:主要考核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5、廉:主要考核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的情况。 
      年度考核标准以规定的本人岗位职责为基本依据。 
      第十条  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为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要求是: 
      1、优秀: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都表现出色,圆满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著。 
      2、称职(合格):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都达到任职要求,很好或者比较好地完成了工作任务。 
      3、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勉强达到任职的要求,勉强完成工作任务。 
      4、不称职(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差,达不到现任职务的要求,或在某一方面存在突出问题,不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要严格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为机关总人数的百分之十,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程序: 
      1、各处室处长(主任、专职副书记)和附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机关全体公务员和附属单位班子成员参加的大会上述职述廉,尔后进行民主测评。根据述职述廉、民主测评和平时考核的情况,结合分管领导的意见,先由局考核委员会提出初步建议,提交局党组综合各方面的情况研究确定考核等次。(附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考核等次,要综合局机关大会上的测评结果,本单位的测评结果以及分管领导的意见,先由局考核委员会提出初步建议,提交局党组根据测评情况和平时工作表现研究确定)。 
      2、局机关其他公务员提交书面述职述廉报告,由人事科教处收集装订后发各处室传阅,尔后在机关全体公务员和附属单位班子成员参加的大会上进行民主测评(和处长同时进行),根据民主测评的结果,结合处室领导、分管领导的意见,先由局考核委员会提出初步建议,提交局党组根据测评情况和平时工作表现研究确定考核等次。 
      3、机关借用、聘用人员在本处室进行述职述廉并进行民主测评,由处室领导和分管领导研究确定考核等次,并由人事科教处向原工作单位反馈。 
      第十三条  被考核人在已认定考核等次的《年度考核登记表》上签字后,由人事部门装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结果的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考核机构 


      第十五条  局机关成立考核委员会,在局长、党组书记的领导下,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绩效考核工作。考核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人事科教处承担。 
      第十六条  考核委员会职责: 
      1、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绩效考核实施办法; 
      2、组织、指导、监督绩效考核工作; 
      3、提出考核初步的考核意见; 
      4、受理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的异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局机关省管干部的绩效考核办法按省委组织部的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局直属事业单位局管干部的平时考核参照本办法对机关工作人员的要求进行;其他人员由各单位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 
      第十九条  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的年度考核,由局考核委员会派员参加;其他人员的年度考核由各单位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局人事科教处负责解释,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08-10-07 10:26:16   点击数: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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