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首长的法制意识和执政水平,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地在责任范围内实施管理,保证承诺兑现,防止行政过错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结合我局管理职能和行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问责对象适用于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总工程师及其他(党组)班子成员。局长对全局、全面行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他成员对局长负责并按分工对分管的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条 在行政决策和管理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局长和有关责任领导的行政过错责任:
1、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省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贯彻落实不力,影响政令畅通的;
2、对省政府部署的工作任务、目标和交办事项,消极应 付,措施不力,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影响政府工作整体推进的;
3、对上级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指出的问题,新闻媒体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有条件有能力解决而不及时纠正解决的;
4、违反规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或者违法制定行政措施、强制执行的;
5、行政决策失误、行政措施错误,引发群体事件,或者处置群体性事件失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6、对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我局23项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在审批中,随意降低标准、放松验收要求、产生严重后果,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7、违反决策和管理工作规定,致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行业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群体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损失,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8、对发现的或群众举报的煤矿越层越界问题未及时制止并移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予以查处的;
9、对于重大决策、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不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和规定程序决策的;
10、违规使用财政资金及在直属企业改制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11、由于教育监管不力,致使直接管辖的机关工作人员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失职、渎职、接受商业贿赂等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
12、对深入基层检查指导工作中发现市、县煤炭局对煤矿生产能力监管不当未及时予以指出纠正的。
第四条 对局行政首长的过错责任追究,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条 本制度未及的行政首长的责任追究执行《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六条 本制度由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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