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市国土资发〔2008〕61号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国土资源分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炭专项行动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60号)的安排部署,市局制定了《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煤炭资源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煤炭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了继续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巩固我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已取得的成果,严厉打击超层越界开采和无证非法采矿行为,依据《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决定》、《关于在全省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炭专项行动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60号)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市国土资源系统的职能分工,特制定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煤炭资源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为目标,以《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认真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煤炭资源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煤矿超层越界开采和无证非法开采煤炭资源行为,巩固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成果,促进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健康发展。
二、目标与任务
(一)彻底取缔关闭无证非法开采煤炭资源矿点(坑口、井),无证非法开采煤炭资源行为得到全面查处,非法采矿的组织者得到相应追究,非法采矿参与者得到依法处理,无证非法开采煤炭资源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二)已接收的关闭煤矿和硫铁矿井口全部按"六条标准"彻底关死填实。
(三)全面查清超层越界采矿情况,对清查出的超层越界煤矿依法进行查处,并报告当地政府实施关闭。
(四)根据资源整合储量备案数量,对国有重点煤矿井田范围内井田面积小于1平方公里、其它井田面积小于0.8平方公里的,或保有储量主要产煤县不足200万吨、非主要产煤县不足100万吨的实施资源枯竭政策性关闭。
(五)建立健全及时发现和打击非法开采煤炭资源、有效监控和查处煤矿超层越界违法行为的长效机制。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此次专项行动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取得实效,市局成立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煤炭资源的专项行动领导组。
组 长:王有明 市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郭金堂 市局党组成员、正处级调研员
王发生 市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张学奇 市局执法监察科科长
毋建喜 市局矿管科科长
李平毕 市局执法监察一队队长
原保瑞 市局执法监察二队队长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局执法监察科,办公室主任由张学奇兼任,副主任由毋建喜兼任。
领导组下设两个职能小组:资源枯竭政策性关闭和煤矿超层越界开采排查组负责以资源整合储量备案为依据,核准实施资源枯竭政策性关闭煤矿名单,上报当地政府实施关闭。同时对全市有证煤矿超层越界违法行为进行排查,对排查出的超层越界煤矿,及时移交执法监察依法查处。
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煤炭资源组负责对全市无证非法开采煤炭资源的排查和打击工作,对清查出的超层越界煤矿及时立案查处,并上报当地政府实施关闭。
四、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时间为: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共三个月。
五、方法步骤
(?)县级排查治理阶段(7月1日一7月31日)
1、煤矿超层越界开采清查和资源枯竭政策性关闭
各县(市、区)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有资质单位对辖区内所有合法煤矿全部进行排查和井下实测,并逐矿建立实测档案。对属于资源枯竭政策性关闭范围内的煤矿,以及井下实测中发现的超层越界煤矿,及时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六条标准”实施关闭。
2、私采滥挖排查整治
各县(市、区)局要在前一阶段开展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百日专项整治行动的基础上,对排查和关闭的私开露头煤矿(坑口、点)和关闭矿(煤矿、硫铁矿),逐矿井、逐坑口、逐点开展认真的回查,发现未按“六条标准”取缔关闭的非法井口(坑、点),要立即以书面形式向当地政府通报(报告),由当地政府重新按标准关闭。
(二)市级督查阶段(8月1日一8月31日)
根据县局上报的排查治理结果,市局将组成督查组,利用一个月的时间,对各县(市、区)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督查,并进行实地抽查。对私开露头煤矿点抽查比例不低于总数的50%,对关闭矿和硫铁矿的抽查比例不低于总数的30%,对有证煤矿抽查比例不少30%。
(三)省级督查阶段(8月1日一8月31日)
省政府将抽调专门人员组成督查组,对我市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煤炭资源的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查,现场对非法违法采矿点(坑口、井)关闭情况和超层越界矿查处情况的抽查比例不低于20%。
六、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各县(市、区)局要把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作为当前中心任务来抓,要周密安排部署,定期总结研究,采取得力措施,切实抓出成效。要落实“一把手”负责制,一级对一级负责。县(市、区)局主要负责人是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亲临现场组织指导,切实履行职责;全体执法检查人员要敢于动真碰硬,彻查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国土资源所要不间断进行巡查和突查,做到露头就打。
(二)明确职责分工,切实落实工作责任
在清理排查、突查巡查、立案查处、井下测量、关闭取缔和报告等各个环节和层次中都要有专人负责,并实行“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对于不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弄虚作假,造成非法违法采矿未被及时发现的,要严格执法检查责任制的有关要求,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三)加大执法力度,重处重罚非法违法行为人
对发现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一律依法立案查处,对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人实行重处重罚,使其在经济上遭受重创,无力再干;一律移交司法部门追究责任,使其无胆再干。同时要对典型案件在各种新闻媒介进行了公开曝光,始终保持对非法违法采矿的高压态势,增强广大群众知法、懂法、守法的自觉性。
(四)加强联合执法,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在查处非法采矿行为中,要按照省政府《关于运用司法手段联合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101号)和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运用司法手段联合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晋市国土资发[2007]15号)的规定,与纪检、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对发现的规模较大、资源破坏较多的非法坑口(点),要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聘请有资质单位3日内进行实测评估工作,严格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立案查处,视情况需公安部门提前介入的,要及时通报,涉嫌犯罪的,在作出处理决定七日内,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对非法坑口(点)按“六条标准”予以取缔。
(五)坚持打防结合,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煤炭资源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任务,各县(市、区)要对历年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建立的多项制度进行总结汇总,结合近些年来本地在矿产管理和矿产执法工作一些好的做法和措施,进行认真梳理和补充完善,形成符合本地实际的工作制度,以达到能及早发现、及时查处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确保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持续稳定。同时本次专项行动期间实行月报告制度,每月5日下午5点之前,各县(市、区)局要以传真和电子邮箱方式向市局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上报本月专项整治工作进度与有关情况;同时要在专项行动结束后三日内,上报专项行动总结。传真电话:2026426,电子信箱:jcgtzy02@163.com,联系人:王继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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