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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食品经营主体予以特别标注的通知 |
(工商消字[2007]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统一标准,及时修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系统。为做好对食品经营主体予以特别标注工作,各地工商机关要按照总局的要求,在金信工程的总体框架下,统一标准,及时修改现行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系统。主要做法是: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基本信息数据库中增加"经营类别"项,其内容包括种植养殖类、食品生产类、食品经营类、餐饮类、其它食品经营类主体、其它类六个必录单选项,操作人员必须进行相应选择后才能完成注册、年检和验照流程。操作人员在审核时,只要经营范围中的商品有一项属于食品范畴,无论注明的是单一品种 (如米、面、肉、饮料等),还是注明"食品"大类字样,都要纳入食品类项下再选择相应细分类别。经营食品的主体同时包括多个选项的,按主要从事食品经营的类别进行识别选择。比如,某超市以销售食品为主,但同时也加工食品,应当识别选择为"食品经营类"。各地修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系统的工作应于今年6月底前结束,具体标准见附件。 四、加强领导,确保对食品经营主体予以特别标注工作落实到位。各地工商机关要加强对食品经营主体特别标注工作的领导,协调食品安全监管、企业、外资、个体、信息等机构,统一组织开展特别标注工作。要明确各职能机构的职责分工,由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负责具体协调,信息中心负责软件修改、编程和测试等技术方面的工作,企业、外资、个体等机构负责录入、修改、统计,并会同信息中心汇总。今年11月底前,各地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应向总局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职能机构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配合,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
时间:2008-10-07 22:51:19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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