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律师法类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的《法官法》、《检察官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2001年7月15日 |
时间:2008-10-09 07:28:36 点击数:0 |
上一篇: 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
下一篇: 关于54家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获准在内地执业的公告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