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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退伍军人安置争议不属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的批复 |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渝劳社办发[2001]144号 开县劳动局: 你局《关于可否将城镇退伍军人安置争议纳入劳动仲裁处理范围的请示》(开劳文[2001]0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7号)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原劳动部以劳部发[1993]244号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职工是指按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城镇退伍军人在安置过程中尚未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故其安置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 发布日期:20010620 执行日期:2001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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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10-10 11:14:40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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