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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几个相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人事厅

内劳人裁字[1992]9号

 

各盟市、旗县(市)人民法院、盟劳动人事处、市劳动局、旗县(市)劳动人事局:

     为了准确、及时、有效地处理劳动争议,维护企业与职工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国务院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对劳动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几个相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 关于不服劳动仲裁及诉讼的问题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决定,在收到仲裁决定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由民事审判庭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案件,应以原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作为双方当事人。争议双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和诉讼地位上是平等的,不应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列为被告或第三人。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劳动行政机关应当提供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作出裁决的劳动仲裁部门应提供案件的副本和有关证据。

     经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裁决自然失效,人民法院不再对仲裁裁决作出撤销或维持的裁定。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抄送劳动仲裁机构。

     未进入诉讼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仲裁部门也要主动向人民法院通报案情。人民法院要积极向劳动仲裁部门提供法律服务。

     二、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执行的问题

     对已产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当事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和据以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如果人民法院发现据以执行的仲裁裁决有错误的,或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确有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原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的仲裁裁决的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的期限从仲裁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不予执行。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涉及需要办理有关劳动、工资、保险福利等手续的,可以向有关劳动行政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三、 关于试行“二裁终局制”的问题。

     根据劳动部改革劳动仲裁体制的意见,自治区决定由哲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所属旗县、市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试行“二裁终局制”。

     试行二裁终局制,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请求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当事人向仲裁机构请求仲裁的,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诉诸人民法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诉诸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哲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裁裁决不服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向该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其所作出的复议裁定即为终局裁定,有关二裁终局制的具体规定由哲盟劳动人事处与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制定。

    发布日期:19920616

    执行日期:19920616

 

时间:2008-10-10 11:16:10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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