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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答复九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法规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的复函 |
江西省劳动厅 赣劳关[1997]5号
九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关于适用法规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九劳仲函请字[1997]第0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 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明确规定本《试行办法》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试行。因此,凡在九六年十月一日后处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均应按照本《试行办法》执行。 二、 九江一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临时工余中北因工致残提出的工伤保险仲裁请求,符合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精神,应给予仲裁办理。 发布日期:19970219 执行日期:199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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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10-10 11:27:56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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