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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
(鲁劳社[2005]20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企业: 为切实保障企业工伤全残人员和供养亲属的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03]107号)的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7月1日,调整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4年112月31日前已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经劳动能力鉴定致残程度为1-4级,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企业工伤(含职业病)职工以及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职工(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办法 符合条件的工伤全残人员的定期伤残津贴,按2004年12月本人月伤残津贴的8%增加。月增加额低于100元的,按100元增加。 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分别以2004年全省和统筹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其中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13097元)为基数进行调整。调整比例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和三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二、资金来源 增加待遇所需资金,已纳入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支付项目的,从工伤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未纳入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支付项目的,从原资金渠道列支。本通知下发前相关待遇已经增加并达到规定的标准的,不再重复调整。 此次调整待遇工作,由各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具体办法由各市制定。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二00五年五月十八日
(此次待遇调整从2005年7月1日执行) 注: 1、在工伤保险未实行全市统筹前,统筹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各县区以本地的标准掌握。 2、2004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按1092元调整。 附:调整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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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10-10 15:08:38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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