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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
甘劳社发〔2008〕73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局、甘肃矿区劳动保障局,中央在甘单位,兰州军区联勤部: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08〕22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87号)规定,现将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如下: 一类地区:退休人员558元/月;退职人员496元/月 二类地区:退职人员464元/月 二类地区退休人员,三、四类地区退休、退职人员仍执行2005年下半年的标准 地区类别的划分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类别和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06〕69号)文件规定执行。 以上调整自2008年4月3日起实施。 二OO八年四月九日
颁布日期:2008-4-9 |
时间:2008-10-10 15:20:25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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