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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医疗救助基金缴费标准和待遇的通知 |
合医改【2007】3号 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保障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正常医疗需要,提高职工健康水平,解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经研究,对医疗救助基金缴费标准及医疗救助待遇调整如下: 一、将医疗救助基金缴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5元; 二、医疗救助基金由各参保单位负责缴纳,其中关闭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从一次性征缴的资金中解决; 三、医疗救助基金缴费标准调整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医疗救助基金缴费标准提高部分从9月份补征; 四、医疗救助基金缴费标准提高后,从2007年起,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15万元提高到17万元。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二〇〇七年八月八日 颁布日期:2007-8-8 |
时间:2008-10-10 16:01:53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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