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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工伤1-4级社会退休人员退休待遇调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津劳办〔2006〕129号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天津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及有关单位: 为了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维护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对已与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的工伤1-4级社会退休人员的待遇规定如下: 一、因企业破产、撤消已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由中介机构、街道劳动保障中心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伤(职业病)1-4级人员,目前尚未调整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可依据《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解决意见》(津劳办[2005]263号)规定予以调整,自2005年7月1日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此文件下发后确认为工伤(职业病)1-4级的社会退休人员,自劳动能力鉴定次月起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工伤(职业病)1-4级社会退休人员,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为工伤复发等需要继续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所需费用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为了便于管理和待遇支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天津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统一办理工伤1-4级社会退休人员费用支付手续。请相关人员及时到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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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10-10 16:17:33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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