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劳动法类 » 劳动就业 |
关于放宽在津就业的外国人及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有效期限的通知 |
津劳局[2003]36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的投资、就业环境,增强对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及台、港、澳人员来津服务和投资的吸引,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更快发展,现就放宽在津就业的外国人及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有效期限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津就业的外国人符合放宽就业证有效期限的条件及期限: 1、在津实际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中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其就业证有效期限放宽为5年,但不得超过外国人护照有效期、企业聘用期及用人单位的经营期限。 2、在津实际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中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其就业证有效期限放宽为3年,但不得超过外国人护照有效期、企业聘用期及用人单位的经营期限。 3、上述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其就业证有效期限放宽为2年,但不得超过外国人护照有效期、企业聘用期及用人单位的经营期限。 二、在津就业的台、港、澳人员符合放宽就业证有效期限的条件及期限: 1、在津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中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其就业证有效期限放宽为5年,但不得超过台胞证、通行证有效期、企业聘用期及用人单位的经营期限。 2、在津实际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中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其就业证有效期限放宽为3年,但不得超过台胞证、通行证有效期、企业聘用期及用人单位的经营期限。 3、上述企业中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其就业证有效期限放宽为2年,但不得超过台胞证、通行证有效期、企业聘用期及用人单位的经营期限。 4、在津实际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中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其就业证有效期限放宽为2年,但不得超过台胞证、通行证有效期、企业聘用期及用人单位的经营期限。 5、华侨参照上述条件执行。 三、单位申请办理境外人员2-5年有效期限就业证,需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用人单位工商登记证明或其他法定登记注册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批准证书(复印件); 3、外国人及台、港、澳人员的有效证件(正本和复印件); 4、用人单位申请为外国人及台、港、澳人员办理2-5年有效期限就业证的申请函(中文打印,单位盖章); 5、外国人及台、港、澳人员就职的任命书或相关证明。 四、对2-5年有效期限的就业证实行年检。凡办理2-5年有效期限就业证的外国人及台、港、澳人员从办理之月起每隔12个月的最后一个月内到市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年检登记。凡逾期未办理年检手续的就业证自行失效。 五、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十月十四日
|
时间:2008-10-10 16:32:04 点击数:0 |
上一篇: 关于废止《深圳市劳动年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 关于发出《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的通知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