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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关于废止《深圳市劳动年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劳〔2003〕155号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关于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深办发〔2003〕9号)的有关规定,现决定取消我市劳动年审制度,并废止《深圳市劳动年审实施办法》(深劳监〔1996〕149号)。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时间:2008-10-10 16:35:50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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