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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第十二次全国司法外事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2000年12月29日司发通[2000]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
  第十二次全国司法外事工作座谈会于2000年10月24日至26日在江苏省苏州市召开。会议回顾了三年来司法行政系统外事工作的情况,学习了中央有关外事工作的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司法外事工作的指导思想,部署了今后的工作。范方平副部长到会作了重要讲话。
  现将会议纪要发给你们,请结合学习范方平同志的讲话(另发),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附:
  

第十二次全国司法外事工作座谈会纪要

  第十二次全国司法外事工作座谈会于2000年10月24日至26日在江苏省苏州市举行,出席会议的有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内蒙、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新疆等地司法厅(局),中国法学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监狱学会,中国公证员协会,法制日报、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司法研究所、法律援助中心、中央司法警官教育学院负责外事工作的同志,以及司法部主要业务司(局)的代表。会议特别邀请了外交部外管司一等秘书赵广龄同志到会指导。
  司法部副部长范方平到会讲话。江苏省委副书记兼苏州市委书记梁宝华,苏州市市委副书记张卫国,副市长江浩向与会同志介绍了苏州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情况。江苏省司法厅厅长张苏军,副厅长孙如林,苏州市司法局局长陆万刚也到会讲话。司法部司法协助外事司司长王立宪作了关于《认真总结经验,大力开拓未来》的报告,总结了自1997年以来司法外事工作的情况,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思路。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张凌、广东省司法厅副厅长何铭清、陕西省司法厅副厅长周铁焕、全国律师协会的代表先后在会上发言。会议由司法部司法协助外事司副司长郑静仁主持。
  会议总结了1997年7月第十一次司法外事工作座谈会以来的司法外事工作,学习了中央对外工作方针、政策以及最近中央有关对外工作的规定,交流了经验,对今后一个时期的司法外事工作做了部署。
  一、关于三年来工作的回顾与评价
  在过去的三年,全体司法外事工作干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司法部党组的领导下,在外交部的大力指导和支持下,在各省市区司法厅(局)的配合下,司法外事工作有了比较大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有力地配合了我国总的对外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的中心任务,司法外事工作的作用和地位凸显,主要表现出以下特点:
  1司法部、各省市区司法厅(局)、部直属单位外事工作齐头并进,已初步形成整体规模,并呈现出进一步发展和扩大的趋势。据不完全统计,三年来,司法行政系统邀请接待国(境)外团组共349起,计2756人,共派出和参与派出团组422个,计2433人次。司法外事工作覆盖领域宽,形式多样,已经有了一个比较坚实和广泛的基础,并已日益成为司法行政系统业务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极大地配合和推动了司法行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2高层访问和专业交流相互呼应,形成比较合理的布局和层次。高层访问具有强烈的政治性和全局性。三年来,在各地司法厅(局)的大力支持和协助下,司法部接待了包括英国上议长兼法律大臣、澳大利亚总检察长在内的来自世界上16个国家的司法部长级代表团,派出部长级代表团对亚洲、非洲、欧洲、北美洲和南美洲的23个国家进行了访问。司法外事工作得到了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李鹏、李瑞环、罗干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接见了应邀访华的外国司法部长和司法界高级领导人。通过高层互访,我与外国政府签订了一系列双边交流协议或谅解备忘录,进一步增进了我与外国司法界和法律界领导人的了解和友谊,为双边司法合作的深入开展创造了有利条  件,推动了双边关系的全面发展。
  专业交流是司法行政系统对外活动的主要形式。情况表明,三年来,司法行政系统的专业交流不断向更加务实和更趋实质性的方向发展。无论是司法部和部直属单位,还是各省市区司法厅(局),都充分利用对外交往的机会,借鉴和了解国外的经验和做法,探讨司法行政工作改革面临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建议。法律研讨会等多种形式的双边交流方式日益受到中外司法界的欢迎。1998年,由我部作为中方牵头单位与英国在北京举办的"英国法律周"活动产生了积极和长远的影响。此外,各省、市、区司法厅(局)和部直属单位注意通过对外交流渠道,争取外援,支持有关项目的发展。
  3充分利用多边交往的空间,扩大我政治影响,维护我原则立场和根本利益,在参与联合国及地区性相关机构和国际人权斗争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由我部部长率领的中国代表团出席了第十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几位副部长分别率领中国代表团出席了联合国及地区性预防犯罪领域高级别会议。我积极参与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制定工作。部直属单位以积极务实的姿态参加了数十次规模不等的国际法律会议,并在国际律协、国际刑法协会、国际犯罪学学会、国际宪法学协会、世界矫正协会等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1999年,我们成功地在上海举办了第19届亚太矫正管理者会议,受到与会者的积极评价并被一致认为是该组织历届会议开得最成功的一次。
  4国际司法协助工作的地位迅速提高,成为目前司法行政系统对外活动中最具实际内容的一项日常工作。三年来,我部代表多次积极参加了中外司法协助条约和引渡条约的谈判工作。中外根据条约相互提供协助案件总数增长迅速,实践中相互提供协助的范围不断扩大。仅从受理司法协助请求的数量看,1997年为927件,1998年为1003件,1999年为1300件,今年预计超过1500件。
  5积极利用涉外渠道为国内培养急需的法律人才。三年来,司法部、各省市区司法厅(局)以及有关直属单位通过不同形式选派了近三百名优秀人才赴国外进修,比较系统地学习和掌握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学成回国的人员,在各自的工作岗位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6加强与港、澳特区法律界的联系。在部党组的领导和国务院港澳办的指导下,司法行政系统坚决贯彻执行中央"一国两制"方针,根据中央对港澳特区的具体政策,积极开展对港澳地区司法界和法律界的工作。我部部长,几位副部长先后会见了香港、澳门特区政府的来访官员和检察院、法院的来访检察官、法官,对他们为香港、澳门特区成功落实"一国两制"方针所做出的重要贡献给予高度评价。为加强与香港法律界的联系,配合做好统战工作,我部与中国(香港)委托公证人协会、香港律师会等社团组织保持和发展联系,努力团结广大爱国爱港的法律界人士。
  三年来,辛勤工作在司法外事战线的同志们克服种种困难,发挥了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经受了国家机关机构精简,"三讲教育"等重大活动的考验,自觉贯彻执行了中央外交工作方针,取得了一定成绩,受到了各级领导的肯定和好评,为更好地开展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进一步明确司法外事工作的指导思想
  目前,司法外事工作处在一个非常有利的发展时期。从国内的情况看,改革的深入要求我国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特别是党的十五大确定了"依法治国"的方略,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将"依法治国"规定为我国实现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目标。为司法外事工作的发展提供了极好的机遇。从国际方面看,随着我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综合国力增强,我国际地位进一步提高。许多国家都有进一步与我在司法领域发展双边关系的强烈愿望。此外,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扩大,需要通过法律规范的行为或通过法律、司法手段解决的问题或纠纷也日益增多,法律和司法领域的对外交流,在中外交往中占有日益重要的地位,并对双边全面关系的健康发展日益发挥了推动和保障的作用。
  根据近年来司法行政工作的实践和发展,遵照司法部党组对外事工作发展的基本要求,本次座谈会将司法外事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任务进一步概括为:围绕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根本任务和总的要求,在我国总的外交政策的指导下,以积极、创新、务实的精神,努力开拓进取,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为总的外交政策服务,为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和发展服务,为在我国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服务。司法制度的进一步健全,法制环境不断完善,使司法外事工作有了更加坚实的基础,司法外事工作大有可为。我们应抓住机遇,进一步扩大司法领域的对外开放,遵循"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方针,开展各种形式的对外交流,为我国的司法改革和司法行政事业的发展借鉴国外有益的成果。
  为贯彻上述指导思想,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进一步转变观念,大力开拓司法外事工作新局面。从目前情况看,司法外事工作乃至整个司法行政系统在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方面与其他领域和部门相比,如经济部门,还有较大差距。经济的发展自然导致上层建筑作相应变化,因此,作为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必然面临改革与发展的问题。同时,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必须重视加快和完善立法工作,必须有选择、合理地借鉴外国的成功经验。只要我们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取人之长、补己之短的原则,积极地、创造性地开展司法外事工作,必将极大促进司法行政事业的全面阔步发展。
  2开展司法外事工作必须树立全局观念。首先必须服从国家外交工作的方针和总的部署的全局。三年来的情况表明,司法领域高层互访的迅速增加足以说明司法和法律领域的对外交流在我国总的对外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在这一形势下,我应清楚地看到司法合作对双边总的关系的重大影响,看到司法合作中包含着许多鲜明的政治因素,要特别注意执行我国总的外交工作方针和政策以及对不同国家和不同事项的具体政策,服从国家总的对外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其次是服从司法行政工作的全局。司法行政工作的特点是点多、线长、面广,应该紧紧围绕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和司法行政工作的中心,根据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以及"司法行政工作十五规划"的精神,有的放矢地开展对外交流工作。
  3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在开展司法领域的对外交流中,发挥好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是使这项工作得以蓬勃、持久开展的有利保障。各省市区司法厅(局)是地方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承担着十分艰巨和繁重的任务,应在严格遵守中央对外工作方针和中纪委、监察部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区实际需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对外交流活动,为本地区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同时也为全国司法行政系统的改革提供有益的情况。
  4配合中央关于开发大西北的战略部署,积极为中西部地区的司法外事工作的开展创造有利的条  件。从过去的情况看,司法外事工作主要集中在东南沿海地区和少数历史名城,这些地区和城市对外交流开展得较为活跃,有些地方初步建立了自己的交流渠道。相对而言,广大西部地区和一些内陆省市对外交流较少,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间接影响了当地司法行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为配合中央的战略部署,今后司法外事工作应向西部倾斜。尤其应重视对西部地区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逐步改变西部地区司法外事工作较为薄弱的状况,使司法外事工作能够在促进当地司法行政工作,确保西部大开发所需的法律环境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关于今后工作的设想和部署
  根据本次会议明确的司法外事工作的指导思想,结合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我在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任务应坚持二个围绕,五个服务,三个重点。二个围绕是:紧紧围绕司法行政工作的中心任务,紧紧围绕外交工作大局。五个服务是:为国家总的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为总体外交政策服务,为司法行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服务,为实现法治国家的目标服务。三个重点是: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司法行政系统新增设或新确认的职能,需要通过制定有关法规确立、巩固和完善有关职能,司法改革中的关键领域和职能。具体再强调以下几点:
  1配合外交工作大局,巩固和发展同美国、俄罗斯、日本、法国、德国、英国、芬兰、加拿大、澳大利亚等世界主要国家在司法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关系;加强和扩大同周边国家在司法领域的友好合作关系;重视和努力开拓同非洲和拉美地区发展中国家在司法领域的交流;加强和扩大高层往来,特别注意通过高层访问以协议或备忘录等形式确定双边交流与合作关系,为司法领域全方位、多层次的对外交往奠定更加巩固的基础;根据资源条  件,在我国适当举办较大规模和较高级别的司法交流活动,进一步提升司法交流在我国对外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2紧紧围绕"三个重点"开展专业交流和人才培养工作。今后一段时间的专业交流可以包括以下重点: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法律服务业,特别是律师制度和公证制度的应变;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组织的职能、结构、作用和有效运行;法律援助制度及社区和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的完善与发展;劳教和公证改革与立法;监狱管理体制和刑罚执行体制改革与发展等。通过专业交流,努力为部党组和省市区政府的改革决策提供内容丰富、有较高参考价值的信息。进一步利用国外渠道培养国内急需的法律人才,在巩固已有渠道的基础上,积极开拓新的培训项目。各地区和各单位应把培训人才当作司法外事工作的一个特别重要的方面,给予高度重视。
  3以更加积极、务实的姿态参与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以及其他多边司法领域的活动。随着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制定,联合国在该领域的活动将进入一个新的时期。我作为中国参与联合国该领域活动的协调组织机关,应深入研究新形势、新问题,明确我参与该领域活动的基本方针和战略、策略问题。积极参与、灵活务实与坚持原则、维护我权益相结合,采取切实步骤,努力扩大我影响。对我经国务院批准参加的其他各国际组织的活动,应积极参加有关活动,履行有关义务,包括在适当时机在华举办有关大会和研讨会的义务。积极开展工作,争取尽早加入拉丁公证联盟等一些重要国际法律组织。
  4高度重视和积极推进司法协助工作。近年来,我国的国际司法协助工作发展非常快,地位提升迅速。我部作为中国开展司法协助工作的重要机关之一,应积极参与各项缔约谈判,认真履行中央机关的职责。在今后一个时期,应特别注意对囚犯移管的立法和实践、中美刑事司法协助程序和国内司法协助条约执行程序和协调等问题的研究。
  5积极配合外交全局,参与国际人权斗争。随着国际人权斗争形势的发展,人权和司法两个领域形成一个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互相渗透、互相牵制的局面。对此应有清醒的认识。司法行政系统应努力配合我国国际人权斗争的总的部署,积极参与国际人权斗争;同时要求我在开展司法交流时,应高度警惕西方国家利用所谓我人权问题对我进行的干涉并进行积极的斗争。此外,应进一步结合我司法实践,加强对司法人权的研究,促进我人权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
  四、加强外事工作管理,深入开展对外交流工作
  严格执行中央的有关规定,加强外事工作管理,重视外事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是开展司法外事工作的一项基本的要求。
  1外事工作必须坚持"归口管理"的原则。司法外事工作是一项政治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越是开放,越是强调发展,就越要强调和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强调开展外事工作授权有限,强调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部司法协助外事司作为本系统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并负责将中央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传达到各个单位。
  2严格禁止各地区和各单位自行组织跨地区、跨部门的出国考察访问团组。严格禁止利用出国(境)考察的名义组织出国旅游或变相出国旅游。反对浪费,讲求质量和效益。任何对外活动,必须有明确的目的和要求,必须取得预期的效果。特别是派出考察的团组必须专业性强、人员精干、路线合理,考察题目与司法行政工作急需解决的问题紧密结合。同时,在组团出访中还要认真把好出国任务审批关;出国人员审查关;办好护照、签证关;出国纪律教育关;出访总结报告关。各地和各直属单位组织的出国访问、考察团组不得超过8人,在外停留一般不超过8天。不得把出国访问作为一种照顾或安慰;不得有请就去或谁请都去,也不得有钱就去或给钱就去。出国考察报告须送有关审批部门,作为今后审批此类团组出访的参考。
  3加强对涉港澳工作的管理。考虑到香港、澳门实行"一国两制"及与港澳地区的联系中往往涉及一些政治性较强、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等问题,目前与港澳地区法律界和司法界的交往事宜仍由司法协助外事司负责归口管理。各省市区司法厅(局)和各直属单位组团赴港澳地区访问考察,必须严格按照中央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4高度注意对外交流中的台湾问题。不得在本系统人员参加的对外活动中发生违反中央有关对台工作方针和出现"一中一台"、"两个中国"等情况。
  5各省市区司法厅(局)和部直属单位应进一步重视外事工作,将此项工作与本地司法行政工作改革与发展有机地结合在一起,重视机构建设和外事干部的配备和培养。从目前全国情况来看,一些省市已在司法厅(局)内设立了专门外事机构,从组织上保障了对外交流活动的开展。希望各地利用当前机构改革的时机和条  件,具体加强和提升外事工作的地位。有条  件的单位应抓住机遇设立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6优化外事工作条  件,加强信息交流与沟通。司法外事机构既是外事工作的管理和服务机构,又是专业性很强的业务机构,对此各级领导应有充分的认识。积极为外事工作创造较好的工作条  件,按照外事工作的特点,配备必要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及微机等现代化设备。充分利用部发《司法外事简报》以及部分地方编印的《司法外事通讯》等资料,交流我部及各地开展对外交流工作的动态和信息,促进全国司法外事工作的统一协调。
  经过与会代表的共同努力和积极参与,此次座谈会基本达到了总结经验,认清形势,统一思想,转变观念,明确任务,鼓舞士气的目的。希望各省市区司法厅(局),各直属单位和归口管理单位以此次会议为契机,以高度的责任感和饱满的热情,在各自的岗位上开拓进取,共同将司法外事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

时间:2008-10-11 07:56:19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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